案例介绍

  航运公司A与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名下一艘海船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获得融资,双方约定选择B公司营业所所在地b港作为船舶登记港,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由于经营需要,A公司和B公司商议决定,将船舶转港至A公司营业所所在地a港登记,并申请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

  01、案例分析

  (一)能否选择A公司营业所所在地a港作为船舶登记港?

  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常见的船舶融资租赁有船舶直接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等情形。

  船舶直接租赁是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自行筹集资金并制造或购买船舶,并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运营使用。出租人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直接租赁是船舶融资租赁中最基本的方式,其它方式都是以此为基础衍生出来的。

  船舶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所有的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并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条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

  本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B为船舶出租人,航运公司A为船舶承租人,船舶登记港的选择可以由双方约定,因此可以选择在A公司营业所所在地a港作为船籍港。

  (二)能否申请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

  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为提升经济要素流动效率、助力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服务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船舶注销与登记跨区域并联办理,大幅缩短船舶因转籍而停航的时间,为航运企业节省运营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全国实施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规定,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各登记机关之间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更,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

  本案例中,融资租赁船舶转籍是由于A公司和B公司重新选择承租人A公司主要营业所所在地a港作为船舶登记港,虽然不属于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更三种情形,仅仅是因为行政相对人重新约定选择新的船籍港,并不涉及到船舶所有权的变动,登记中存在的风险比较小。另外,从政务服务角度考虑,不停航办证能够为相对人提供便利,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在实际办理登记时,我们可以为该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消除海船转籍登记的空档期,最大程度减少因办理转籍登记而产生的时间成本与行政成本,更加有利于维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

  (三)此种情形下的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如何办理?

  1.此种情形下的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可以参照船舶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转籍登记程序办理即可。

  2.融资租赁船舶转籍期间是由承租人实际运营,建议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转籍期间船舶安全与民事责任划分。

  02、登记注意事项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船舶,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未满前,变更船舶登记港,原登记机关在办理此类注销船舶登记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租赁双方约定选择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作为船籍港的证明文件和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并且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做好档案维护,以便新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掌握。新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将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双方约定变更船籍港的协议一并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