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公司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持有的华业国际中心地上商业、办公楼层、地下车位等资产出售给中租公司并租回使用,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42个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采取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方式,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融资成本不高于公司2015年平均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租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独立董事(签章):黄 健、颉茂华、王涛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