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央行上海总部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5个多月来运行正常,业务处理响应快速,得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用户的认可。该系统的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国在融资租赁交易基础设施完善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有助于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并将对融资租赁业法律环境的完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缺失,出租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在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租赁关系长期占有租赁物。按照《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动产谁占有谁就是权利人,这样极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所有人的假象,给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提供了便利。这样的制度规则极易对融资租赁业的出租人乃至整个融资租赁业产生不利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弥补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的不足,需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以公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对于经过登记的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赋予其权利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经过登记的租赁物,将产生对抗效力,若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不能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对于未经登记的租赁物,其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有效但是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样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第三人知晓租赁物的权属状况,避免交易风险,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