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锐新”)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锐新根据业务开展需求,以“融资租赁-直租”的方式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申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8960 万元,期限 5 年。租赁合同期内恒锐新按照约定向中航租赁分期支付租金。公司为其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5 年,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担保范围包括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恒锐新本次交易对方中航租赁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业务运营规范。通过融资租赁业务,优化恒锐新资产负债结构,增加长期借款比率,盘活其固定资产,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能够快速释放电镀金刚线产能。同意恒锐新向 中航租赁 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同意公司为恒锐新在本次会议审批额度范围内向中航租赁进行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拟担保的对象恒锐新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运作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 因恒锐新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封恒锐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朱莉峰 蔡学恩
   二○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