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重要提示:
(一)公司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租赁公司以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或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租赁业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二)公司拟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和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两种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
公司自主与供应商商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型号、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租赁公司按照公司确定的条件与设备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并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然后由租赁公司将设备租赁给公司。公司根据与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确定的名义价支付给租赁公司,从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公司与租赁公司签署相应的售后回租合同,将选定的部分自有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资产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租赁公司。公司按照售后回租合同从租赁公司租回该部分资产,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继续保留通过租赁取得的资产管理权和使用权。
租赁期满,公司将以合同中的名义价购回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1、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总金额合计不超过150,000万元。
2、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尚未签订协议,交易对方、租赁方式、实际融资金额、实际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设备所属权等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以实际开展业务时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审议意见2017年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为便于公司顺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董事会授权副董事长、总经理孙清焕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处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本次授权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仅盘活了现有资产、拓宽了融资渠道,更加有效地满足了公司中长期的资金需求和经营发展对生产设备的需求。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