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创造了企业筹措中长期设备资金的新工具,促进了企业筹资方式多元化。融资租赁以融物代替融资,依靠在企业财务税收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筹措资金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渠道,适应了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筹资方式,与银行信贷、债券、股票等一起为企业筹措资金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企业筹资方式的多元化。
但由于各方面原因,《融资租赁法》至今未能颁布。为适应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促进融资租赁又好又快发展,尽快重启《融资租赁法》审议工作,已成为融资租赁业界的强烈呼声。
第一,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特殊性和机构类型的多样性,使得融资租赁在业务实践中,遇到的租赁物的登记、附合、取回、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税收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单纯依赖《合同法》和零散的行政法规难以得到解决。
第二,由于无法可依,政府部门一些法规规章的制定经常会忽略融资租赁的交易特点。一些不清晰甚至不合理的规定抑制和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如,有的财税政策法规和规章的适用未能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做出明晰的适用规定,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有些部门的行政许可或登记制度的法规和规章中,错误地将融资租赁公司视为租赁物的经营主体,在市场准入、登记制度、经营监管等方面造成了民事关系的混乱,损害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从事的以物权为保障的投资服务。出租人既需要法律保障其租金债权,又依赖法律保障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合同法》是债权法,不可能就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做出完整明确的规定。而在新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也没有考虑融资租赁物权的特殊内容。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框架,需要制定和颁布融资租赁专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