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与云锡(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公司于2017年4 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公司与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及银行进行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和抵押物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之日起不超过10年,综合融资成本为不高于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还款方式为自收到融资款之日起,按季付息,固定利率,每半年还本,息随本减,留购价为人民币1元整,随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作为租赁物所有权转回之名义交易价格。
2、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是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云锡(香港)资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银行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上述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云锡(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RQHX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文皓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贸易融资;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
2、单位名称:中国进出口银行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经营范围:办理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信贷业务;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贷款项下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同业拆借;出口信贷担保业务;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进出口业务咨询和项目评审业务。外汇贷款;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贷款项下的结汇、售汇;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等。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4、办公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
5、资产价值:租赁物和抵押物价值总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以实际转让价值为准。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和抵押物: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2、租赁方式:本业务由“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银行无追索保理业务”组成,即在保理人(银行)的规范要求及出租人(深圳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审核下,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公司)达成融资租赁业务框架后,出租人向保理人办理无追索保理业务。承租人和出租人签署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出租人和保理人签署保理业务合同,保理人按照保理金额向出租人支付保理款,同日由出租人将该保理款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约定费用,并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保理人如约在指定账户中扣除保理应收款。同时,承租人与保理人签订资产质押合同,将等值资产质押给保理人。
3、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租赁期限:自起租之日起不超过10年
5、抵押物:最高不超过20亿元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6、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0%
7、还款方式:自收到融资款之日起,按季付息,固定利率,每半年还本,息随本减。
8、留购价:人民币1元整,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作为租赁物所有权转回之名义交易价格。
五、涉及该项交易的相关事项
本项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对公司员工及其他股东的经济利益不会产生影响。本项交易融资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六、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并已逐渐向好方向发展,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现金流量状况良好,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有足够能力支付到期资金。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现有部分土地及机器设备等进行融资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流动资金需求和对金融机构部分高利率债务进行置换,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公司的负债结构。本项融资业务的开展对公司当期的损益情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的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售后回租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