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董事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5月1日以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李兆廷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置业”)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调整长短期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与成都华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以自身拥有的东旭国际中心项目(总评估值280,965万元)资产中的部分在建工程及其附着的土地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人民币7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起租日起15年,融资成本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全部租金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保证旭丰置业融资租赁业务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与成都华明签署的《租金保理合同》等相关协议,与进出口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为旭丰置业应付进出口银行的全部租金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