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租赁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公告显示,该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闽07执恢7号、(2017)闽07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裁定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784号、783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据新三板在线获悉,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和2014年1月,以103,822.65平方米的商业地产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两笔融资,额度共计2.5亿元,之后按月付租金形式进行还本付息。自2015年1月起,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公司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于2015年7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015年11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厦仲裁字[2015]第783号、78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先以3250万元保证金偿付欠公司的租金和违约金,之后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付公司租金157,033,366.85元及手续费400万元,逾期分别按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担保人福建省建瓯市钟山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俊、陈志芳、江希源、张建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归还公司租金及手续费,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为妥善解决上述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2016年11月23日,公司(甲方)与建瓯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关于购买资产及清偿债务的协议书》。
协议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出资成立的福能(建瓯)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丙方开发的竹海商贸城商业房产,丙方将所得的出售款项同步归还所欠甲方、乙方的债务。
鉴于上述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法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获得支持的裁定。
福能租赁表示,本次事项完成后,公司完成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逾期租金的清收工作,降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并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福能租赁于2015年7月3日挂牌新三板,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