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交字〔2017〕105号,下称“通知”)。
  整体来看,通知内容与此前商务部发布的《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持一致。
  排查对象依旧主要集中于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等12类企业,以及上年排查中需重点关注的企业。
  排查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通知称,北京市商务委自2017年5月22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其中2017年5月22日—5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30日为现场排查阶段,根据随机抽取的名单,市商务委委托市租赁行业协会协助进行排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