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接受非关联方担保、关联方关联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接受非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元通”)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预计2017年公司与中大元通之间总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非关联方抚顺市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汽车”)、孙运恒、王力已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的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担保,由于相关方未及时与公司沟通此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内部审议程序,现补充确认该事项。并且,公司董事会同意接受非关联方兴达汽车、孙运恒、王力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拟开展的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铁铭和黎源已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的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关联担保,由于具体业务经办人员未及时向董事会和公司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汇报、沟通此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现补充确认该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宋铁铭和黎源自愿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拟开展的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关联担保。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构成了偶发性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关系概述
宋铁铭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黎源女士系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47.54%的股权,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关联方。
黎源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宋铁铭先生系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25.60%的股权,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是公司的关联方。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2017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与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接受非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董事长宋铁铭先生、董事黎源女士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对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姓名/名称 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宋铁铭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 ――
165-3号2-11-2
黎源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 ――
165-3号2-11-2
(二)关联关系
宋铁铭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黎源女士系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47.54%的股权,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黎源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宋铁铭先生系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25.60%的股权,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中大元通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预计2017年公司与中大元通之间总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非关联方兴达汽车、孙运恒、王力已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的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担保。关联方宋铁铭、黎源已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的第一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关联担保,并自愿为公司与中大元通间拟开展的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关联担保。
公司尚未签订新融资租赁业务相关融资租赁、标的物转让、抵押合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按照上述议案的权限范围签订具体协议。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述关联方的担保,关联方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上述关联交易是系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辽宁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