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东银监局对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汇通金融租赁”)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文件显示,因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山东银监局对其罚款20万元。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山东省首家金融租赁公司,今年5月刚完成首轮增资10亿元,注册资本增至20亿元。浪潮集团持股40%,山东阳谷电缆集团、山东机场、山东出版集团分别持股20%,增资后持股情况不变。

此前,北银金融租赁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北京银监局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北银金融租赁改正并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