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公告

   一、 交易概述

  1.为拓宽融资渠道,本公司与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租赁”)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据此,德海租赁同意支付价款人民币40,000,000.00元整,受让公司现有部分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并将所受让所有资产作为租赁物回租给公司使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于德海租赁,公司有权使用租赁物。租赁期满后,如公司未发生违约,德海租赁应将租赁物所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的留购价格转移给公司。上述融资租赁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 为保证本公司与德海租赁签订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的正常履约,公司与德海租赁签订《抵押合同》。为保障德海租赁债权的实现,公司愿意以其拥有的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L-2号、M-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为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德海租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上述抵押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情况

  公告编号:2017-064

  交易对方: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办公楼508-7,

  法定代表人:金敏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5TLH56W,主营业务:租赁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租赁物:公司部分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

  2.抵押物:公司L-2号、M-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3.类别:固定资产

  4.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0,000.00 元整

  四、合同主要内容

  1.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出租人: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承租人: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向出租人签署《产权转移证书》。出租人再根据合同的规定在租赁期内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价值4,731.48万元,转让价格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承租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人民币168.00万元,并按季度分期(共12期)支付租金的本金(4,000.00万元)及利息(380.11万元)至出租人。租赁期满后,如公司未发生违约,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的留购价格转移给承租人。

  公告编号:2017-064

  2.抵押合同

  甲方: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拥有的抵押物清单中列明的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依法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名称: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L-2号、M-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利用部分生产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进行融资,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资产及优化负债结构,补充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

  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3、《抵押合同》

  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