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贴花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从该文件规定可以得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根据上述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属于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62号)为准。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缴印花税;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同时符合上述的必要条件,方可作为同业拆借,不缴印花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按借款合同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