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场上很多公司都是用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简称“回租”)冒充车辆抵押贷款(简称“车抵贷”),不对客户进行告知义务,误导了客户,造成了很多纠纷。今天作者就一次把这个事情说明白,让大家不在被误导!

一、经营主体不同
汽车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都属于金融行业,经营主体应该是持牌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财务公司等),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有对应的监管制度!

融资租赁属于租赁业,2018年4月刚刚划入银保监会监管,但是至今没有出台监管细则!两者的监管制度不一样!

二、是否存在砍头息?
首先,要确认经营主体是什么性质,如果主体是融资租赁公司却对外宣传“xx贷款”,是存在宣传欺诈的问题的!

其次,如果是金融机构的经营主体,收入“砍头息”是违法的,如果是融资租赁的经营主体,是不存在“砍头息”这个说法的,因为国家对于融资租赁没有监管制度!

三、回租和车抵贷的区别
从业务流程表面上来看,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有着相似之处,很多行业人员也没有很好的区分其中本质,也没有充分理解二者差异,导致在业务开展上不合规,阻碍了公司发展。虽然两者都是融资工具,但是不能将售后回租就判定为抵押贷款。

1、法律关系不同
汽车融资租赁(标准业务)直租业务关系的建立有两个合同(采购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售后回租是指汽车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也就变成了两个合同(采购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两个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兼供应商)。

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承租人的车辆,承租人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实际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只是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到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所有权转移。

而抵押贷款的关系更简单,只有一个合同(借贷合同)、两个当事人(借款人和贷款人)。

2、现金流不同
汽车售后回租业务开始时,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车辆购进在租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租赁关系发生时只有将租赁物交付,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出。
抵押贷款业务发生时,抵押公司将款放给债务人,债务双方有真实的现金流出。
回租与抵押贷款只有在回收债权的过程中,现金流才是相同的,资金都是流向债权公司。

3、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汽车回租和抵押贷款都是有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租赁出让是物,抵押贷款出让的是现金。

4、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车辆的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而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为贷款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5、会计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租赁物在承租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并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资产;而经营性租赁物则在出租人(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6、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
租赁费直接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折旧和税后利润。因此归还一元的贷款,企业的现金流出事实上是大于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税后一元钱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正因为租赁还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租赁才具有延迟纳(所得)税的功能。

7、物的处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直接去会租赁物。而贷款人违约(不归还贷款),债权人要获得抵押物偿债,只要债务人有异议,还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

8、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
租赁物灭失,出保险责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责任。而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设置抵押或担保,否则可中止借贷关系,收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