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泰证券旗下发行管理的一只ABS——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利息违约,近期这只ABS的投资人已发起维权,欲起诉管理人恒泰证券。与此同时,恒泰证券也将关联方庆汇租赁、咸阳鸿元石化告上了法庭,日前已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起起诉,请求判令庆汇租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咸阳鸿元石化支付租金及利息等合计530,964,900元。

4月8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连开4张ABS警示函,对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庆汇租赁ABS”)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逐一出具了警示函,这是年内第三张ABS警示函。具体理由如下:

恒泰证券: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中诚信:项目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评级方法不严谨。

金杜律师事务所:项目执业中,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将实地调查情况制作成笔录;存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庆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署过程中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存货回购协议》及相关的《确认函》、《承诺函》等文件进行面签等问题。

庆汇租赁ABS概况
公开资料显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于2016年1月,存续期2.83年,债项评级3A,底层资产是庆汇租赁对鸿元石化的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和附属担保权益。庆汇租赁将其转让给恒泰证券后,后者对其实现资产证券化并发行管理;投资人认购的优先级规模为4.75亿元,鸿元石化认购的劣后级有0.25亿元。

其中,鸿元石化作为出卖人,将其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设备设施资产(简称“租赁物”)以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庆汇租赁,再由庆汇租赁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鸿元石化,而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36个月(融资期限)。租金包括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其中,租赁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在融资期限内的最后三个月按1亿、2亿、2亿元偿还,租赁利息则按季支付,年租赁利率为8.5%。

但资产方在2017年底出现了问题。2017年12月15日,恒泰证券收到鸿元石化邮寄的《告知函》,告知鸿元石化被核查出重大问题,已经停产予以整改。此外,鸿元石化对外存在巨额欠款,并被多家金融机构采取法律程序催收欠款。随之庆汇租赁旗下的这只ABS产品利息违约。2018年初管理人恒泰证券将其与鸿元石化一道起诉,要求被告鸿元石化、庆汇租赁合计支付约5.3亿。

1、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4月3日

2、关于对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对相关信用评级报告所依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未有效开展现场考察和访谈;评级方法不严谨。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4月3日

3、关于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执业中,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未将实地调查情况制作成笔录;存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4月3日

4、关于对庆汇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存在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署过程中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存货回购协议》及相关的《确认函》、《承诺函》等文件进行面签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