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框架的通知》(陕编发〔2018〕153号)、《关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员转隶通知》(陕编发〔2018〕107号),我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已由省商务厅移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情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的函》(银保监函〔2018〕2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改革过渡期间三类机构工作衔接的函》(银保监函〔2018〕204号)文件要求,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应定期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为强化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局于2019年2月21日印发了《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陕金发〔2019〕1号),要求各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信息。截止目前,大部分企业仍未能按时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为进一步做好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省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未登录管理信息系统的,应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系统登录并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本企业各类信息填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相关数据。融资租赁公司应逐笔填报合同登记表;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并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商业保理公司应逐笔填报相关业务情况;在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月经营情况统计表及重大事项(具体标准根据商务部原有规定确定);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及年度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三、本省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及高管人员等,应事先报备省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四、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应指定专人学习企业用户操作说明,妥善管理企业账户、密码和动态口令牌,防止发生非法使用系统及泄露系统填报信息事件。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对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填报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有关情况适时进行抽查、通报。建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的经营情况“黑名单”制度,对未登录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登录系统但存在未按时填报信息,虚假填报以及违规经营等情况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时采取责令整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目录、加强现场抽查、违规失信惩戒等措施,根据《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省内相关金融机构及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