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数年调研与研究,澳门特区政府订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及《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已获得澳门立法会表决通过,并于4月9日正式生效。

新订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对融资租赁的监管进行了适当放宽,将融资租赁公司重新定义为非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不再适用《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对信用机构的规定,例如资本充足率及对单一客户风险敞口的限制等。在公司的设立形式方面,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对融资租赁公司资本的要求由三千万澳门元降至一千万澳门元。这些法律层面的调整在澳门来看实现了较大的突破,不仅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而且使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更加便利,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也更加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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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订定的《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主要包括印花税和补充所得税两个方面的税务优惠。印花税方面的优惠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资本金的追加、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可豁免印花税;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的不动产也豁免财产转移印花税,不过每个公司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且上限为五十万澳门元。补充所得税方面的主要优惠包括:将作为税务费用抵扣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调升至三倍;融资租赁企业的呆账可视为经营费用进行税务费用抵扣;对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于百分之五的补充税税率,并对境外取得的完税融资租赁业务收益免税;对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分派股东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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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特区政府还更新了《开设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申请指南》,以配合两项法案的实施。作为发展特色金融产业的重要内容,澳门发展融资租赁的各项政策制度已基本完备,特区政府亦将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促进澳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澳门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