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前与老同事聚餐闲聊。老大哥说起直接租赁,直道懊悔,直言直租风险太高,意外频发,实非良品。

餐桌闲叙,各表春秋。鄙人对直接租赁倒真没有那么悲观。

鄙人从业不长,亦有八年,对于直接租赁,操作不多,但也有几例,且在几个东家任职时均有操作。有喜有悲,有成功也有失败。今天鄙人就分享一下其中几个典型案子,其中有鄙人亲自操作的,也有目睹同业的案例,聊聊这其中的悲喜,经验与教训。

壹  为山九仞,功亏数额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鄙人操作的第一个直租的案子,也是鄙人入行以来做业务的第一个案子,融资金额560万,记忆尤深。不要觉得这个案子金额小,彼时,这个案子金额不算小了。而且当时该案子的额度是分公司老大、我的老板权限之上的案子,在分公司比较艰难的时候,老板为我这初出茅庐的新手再三争取,还是十分感激的。

由于老东家标准化程度较高,操作层面上按照要求完成即可,而且刚入行不久也不晓得合理与不合理的地方。此案子设备供应商有三家,由出租人在承租人指定下签署三方购买合同(亦或是三方委购合同,记不太清晰)。供应商不需要面签,相关文书可快递至供应商签署。其中两家供应商应该在项目地周边签约较为方便。另一家供应商在北京周边,签约是拜托北京的老同学到供应商处代劳。其余合同也签署完毕。

老东家对直租要求见票(发票)、设备交付后付款,现汇全款支付,设备交付由承租人签订设备交付确认文书。其他法律文书也签署完成。鄙人的第一个案子,心情澎湃可想而知。操作流程无虞,但项目最终未操作成。故障并非在直租上,而是在担保问题上。

承租人两个股东,大股东内资占比60%,小股东台籍自然人,占股40%。小股东安排其妹在承租人任职,作为其权益代表人,任财务总监之职。老东家台资企业,对于台资背景尤为青睐,项目操作之时收益上已作出让步,但要求台籍股东提供担保,并签署台版“大本票”——如同大陆的保函之类的文书。台籍自然人股东不在大陆,也记不得是直接设定了其妹作为保证人签署大本票,还是由其授权其妹签署。总之是其妹签署大本票。

开始在鄙人多次电话沟通台籍自然人股东,说服其提供担保后,其妹签署了大本票。法律文书全部签署后文审审查时发现,大本票提供担保的金额出现了小差错。具体差错多少不记得了,差不多就是租金总额跟融资总额之类的错误。在第二次去找台籍股东之妹重新签署大本票时,其不想提供担保而未签署。也就导致担保措施无法落实,导致案子未能操作。

顺便说一下,台湾省资产登记系统较为完善,自然人名下资产一旦涉诉需要保全处置,法院查询并保全被执行人资产非常便捷(没去过台湾,也不了解台湾这方面的司法状况,只是项目黄了之后老大说的)。而老东家可以持大本票,由台湾或香港的关联企业在港台向大本票签署人追索。也就是说大本票并非是大陆的法律文书,在港台是效力非常强的法律文书。

讲这个案子是想说明:

1.租赁是标准化、流程化的东西,直租也是。设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化流程有利于业务操作;

2.在细节上,合同文书上,一定要细致认真,不要给自己留第二次的机会,因为乙方未必会给你第二次的机会。

贰  成功的案子需要天时地利人和

第二个典型案例算是较为成功的案子,也是鄙人操刀的第二个直租案子。不多说其细节。但想说明:

1.必须要说的是该案子带来了大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供抵扣,使增值税缴纳义务得以递延,这就是直接租赁最大最现实的好处。

如果能够有持续的足够比例的直接租赁项目,带来足额的进项税额,那么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缴纳可以无限的递延,实际上不会有增值税费的交付,未尝不是税务上的优势。

直接租赁项目在金额上占比在20%左右,就能够实现增值税缴纳的递延。

2.此外如果直接租赁与供应商能够达成支付上的协议,或可以延期支付设备款,或支付承兑、信用证之类的信用工具,亦可以实现额外的杠杆。这也是直接租赁的意义所在,但并非所有项目均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3.该项目介入的时点也比较重要。所谓天时地利人和就是指的这个吧。

出租人甲介入之时,承租人乙已与供应商丙达成购买意愿,且已经签订合同,支付首期设备款,设备已经实际交付,但大部分尾款未支付,发票尚未开具。

此次剩余款支付有一定账期,这是承租人乙的需求,即承租人无法一次立即支付全部设备款,有匹配融资租赁购置设备的需求。同时供应商丙希望能够尽快收回设备款,甚至可以进行部分利益补偿,实现现金回流,也就创造了供应商丙的配合意愿。对于出租人甲,其对承租人乙的资信状况非常了解,对其还款能力、履约意愿具有强烈的信心。

故而三方合作互利,项目一拍即合。项目从谈判到敲定方案仅两天时间,剩下的就是作业时间。操作上甲乙双方补签委托付款协议,梳理前期支付的首期设备款,签立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开具发票,支付剩余款项。

叁  金融业务,防欺诈是首位

这是一个失败的案子。这个案子金额比较大,主要设备是PCB/SMT之类的设备,也有一些其他设备,构成整条生产线。设备总价款较高,且供应商较多。出租人乙为方便达成交易,安排统采商丙出面采购全部指定设备,再由出租人甲向丙购买交付乙方使用,三方签订三方购买合同。同时签订直租合同及其他附属合同、从合同。

该案子两年多后发生违约,同时也暴露出来了一系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购买合同约定设备统采期3个月,最多延展1个月,在此期间丙方向乙方交付设备,乙方向甲方开具设备交付文书。在此期间内,乙方未向甲方开具设备交付文书,甲方亦未现场核实设备是否交付并索要文书。

2.三方购买合同约定丙方统采期内开具设备发票交付甲方。但实际发票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一直催要未果,但催要停留在电话催促阶段,未进一步了解状况。

3.乙方在违约之后,甲方才发现设备未实际交付,或未全部交付。甲方最终亦未能确认该笔交易丙方实际交付多少设备,交付了什么设备。

4.乙方违约发生在该笔交易达成后的两年以后,且乙方违约前一直足额按时支付租金。

5.甲方发现上述状况滞后,且后知后觉,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够得力。

该项目在风险审查/评审环节,风险如往例,要求设备交付后、见票付款,且提出根据交付进度付款。业务提出设备采购金额较大,且统采商须协调多家供应商,设备交付后见票付款难度非常大,提出要求先行付款,要求统采商在采购期内交付并开具设备。最终评审结论为先行付款,设备三个月内交付,交付时开具发票。风险也未再坚持意见。项目操作。

项目操作后业务未实质跟进后续设备交付环节及发票开具,也未有效回访。加之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麻痹了业审人员,以及整个租后的行为。所以许多状况未能及时发现。

甲方在发现后无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仅提起租赁债权诉讼(实际情况更具备戏剧性,在此不便透漏)。最终该项目陷于尴尬境地。

鄙人提出该案子想表达:

第一,直接租赁操作流程要规范科学,且不可突破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规矩。实际上直接租赁操作流程经过多个案子的实践、验证,有其科学与合理之处,可能业务人员在一个项目中无法看见其合理之处,但并不代表流程是多余的。所以设定科学规范的直租操作流程十分重要,严格遵守更加重要。其实上述后果是超乎所有人想象的,包括业、审、评委、乃至管理层。风险必须坚守住全部规矩。

第二,见票付款的规矩,出具设备交付确认文书的规矩,决不可僭越。近日看到一个不错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判决书。鄙人节选一段:

“本院经审理认为:

中航油上海公司与中设贸易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约定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购买燃料油。中航油上海公司对《框架合同》的签订及所载内容并不否认,即其对合同形式上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中航油上海公司抗辩称涉案合同系双方“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其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达到增加产值,完成业绩考核,并以此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于法无据。

即使如中航油上海公司抗辩所称“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的客观事实存在,在双方签订《框架合同》建立了买卖关系、中航油上海公司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了《收货证明》明确表示其已收到涉案合同项下货物、中设贸易公司亦按照中航油上海公司的要求为其开具了《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中航油上海公司未实际提取货物即“未走货”为由,否定双方之间业已形成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所谓“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没有明确强制性禁止规定,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中航油上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框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鉴于中航油上海公司上诉所称一审法院对其提交但未采信的中航油上海公司与大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会议纪要》、谈话录音、大港公司《收货确认函》、中航油上海公司与大港公司的《终止协议》等相关证据,其证明目的主要是为证明中航油上海公司与中设贸易公司案涉交易系“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虚假交易,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不再进行审查。

根据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的约定,交货方式是“中航油上海公司自提”,中设贸易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以提货通知单的形式(包括传真)通知中航油上海公司交货地点,以便中航油上海公司办理提货、运输等事宜”。

中设贸易公司在大港公司向其出具《提货确认函》明确表示保证无条件向中航油上海公司供油的前提下,已经依约向中航油上海公司发出了《提货通知单》,中航油上海公司也已向中设贸易公司出具了《收货证明》确认其已收到案涉货物,即使中航油上海公司事实上并未提取相关货物,亦属于其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能以此否认中设贸易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原审法院认定中设贸易公司已实际向中航油上海公司交付货物、中设贸易公司依法享有货款债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中航油上海公司应当依法向中设贸易公司支付合同项下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鄙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某些东西说不定就会成为救命稻草。挺好玩的案例,也涉及到了财务造假的经典手段,很难发现的完美经典手段。提这个案例是建议参考最高法对交易是否达成的判定,同时提醒注意租赁物交割文书的重要意义。

当然设备的交易并非像商品那么简单——提货即完成,还需要承担安装调试之责。但是交付往往会有约定送达指某个地点,比如厂区。达到厂区的搬运往往由承租人负责,安装调试由供应商安排技术人员指导或者安装。所以往往送达厂区即可确认交付,要求出具相关文书。至于质量问题,则有承租人、供应商双方协商处理,出租人做好配合并了解事态。

第三,如果设备延期交付,交付事项需要重点关注,实际交付之时须赴现场确定并进行设备清点,摄影留像,并取得设备交付文书。

第四,回访事宜不要形式化、不要形式化、不要形式化。真的去看一下租赁物还在不在,在不在运转。

第五,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赴现场,天下武功,唯快不破。资产处置,债权保障亦是如此。采取法律手段要快准狠。发票未交付,要赴供应商处交涉,甚至安排诉讼,如果尽早做这一步,不会那么迟发现设备没有实际采购。

第六,防止承租人与供应商合谋诈骗或欺诈行为。设备未实际交付,但承租人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那么设备款去了哪里?是否构成承租人与供应商联合骗贷、骗取租赁公司设备款的事宜?是否可以主张金融诈骗?

肆  警惕供应商,警惕关联交易,杜绝左右手交易,防止低值高估甚至虚构租赁物

又是一个典型的失败案子。

承租人乙与供应商丙系关联方,两者法人代表系夫妻。前期业务尽调未要求且也未披露供应商信息。签约完成后直觉上隐隐有些许怀疑,便要求了解承租人乙及供应商丙关系,后发现两者关联关系。当然最终也未因此叫停该项目。

直至东窗事发,才发现骇人听闻之事件——租赁物不存在,交易为虚构,虚开增值税票。事件是国税在税务稽核时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移交警方侦破,实控人承认租赁物不存在,虚开发票。实锤!

而且租赁物合同,发票,租赁物交付文件,设备终端用户接收使用的相关合同(承租人转租设备,采用经营性租赁模式),租赁物产险保单等等一应俱全,但仍无法改变租赁物为虚构的“事实”。

该案子中,租赁物单品价值低,批量大,实际使用分布广,有其特殊之处,所以无法现场见证租赁物交付。最终多家租赁公司折戟。

所以:

1.务必警惕承租人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某种密切关系,防止其合谋诈骗、欺诈或合谋其他侵犯出租人权益之事;

2.杜绝承租人左右手交易,此种情况极易发生租赁物虚构、低值高估之事;

3.业务操作时,要求提供承租人协调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资料,进行简单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其营业执照、章程、公司发展历程、必要技术及生产能力、涉诉或被执行事宜、近两到三年财务报表;审查其是否有能力生产交付租赁物,其资产负债率,负债结构;审查其是否存在设备交付前发生影响设备生产、交付的纠纷或诉讼……

伍  随意变更供应商或租赁物件

再两个案子,一个失败了50%,另一个失败。

前者租赁物变更。供应商在设备交付一部分(N台完整设备)后,剩余设备不再交付,承租人也明确表示剩余设备不想通过租赁购置或放弃购置(具体情况不清楚)。合同部分执行……OK,乙方是大爷,补充协议,调整条款,变更租赁物,仅限于交付设备实施融资租赁。

其实这个项目中,承租人与供应商也是关联关系。但是承租人资信背景较佳,认为违约概率很低!违约,OK,上述调整不认为是违约……毕竟不是逾期……其他皆为正常、顺利,所以这个案子失败了50%。

后者,签约放款,要求供应商开发票,供应商一直未开。突然某一天被告知供应商变更了!作为合同的签署方,设备的购买方、出租方、付款方,供应商变更居然不知情!那我支付的货款呢?据说转付给其他供应商了,再其他,一无所知……

供应商与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鄙人并不知晓,其他细节也不清楚,毕竟不是亲历人,但是太搞笑了吧。

更搞笑的是出租人的处置方案,一直被承租人牵着鼻子走,一直被牵着鼻子走,一直…….

难道:

1.出租人不会考虑去起诉供应商不履约吗?终止合同未经过出租人、购买人,承租人有权利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吗?

2.出租人不考虑同时向供应商及承租人追回货款,却被牵着鼻子打补丁,难道没……

所以:

1.融资租赁虽然是金融业,看似就是简单的放贷、类信贷,也确实需要经营、需要管理;

2.不要恶意的揣测,但是要保持警惕,持有必要的善意的怀疑吧;

3.决策啊、决策……

原本打算多分享几个案例,但是发现分享的都是失败的案例。怕打击做直接租赁的信心,同时又怕被问,兄弟,你搞了多少烂项目啊。其实不然,第一,成功的案例没有太多的教训可分享,其原因就是那么简单——守规矩,而经验这东西都是踩雷踩出来的;第二,上述失败的案例有鄙人自己亲身经历的,也有目睹的。鄙人亲历的案子有失败的,具体就不明示了。但直接租赁也没那么可怕,鄙人经手的直接租赁项目也不下十余个,只要能够规范操作,基本不会出问题。

所以案例就到这里。总结一下,直接租赁注意事项:

1.支付方式

可以创新、支持创新,信用支付、延期支付,但不可以影响租赁债权的确认。直租业务不建议强调债权的概念,应重点表述租金的概念。任何支付方式不得影响设备交付、使用与收取租金的权利。

2.供应商

必要审查,谨防与承租人关联关系、串通作假、串通欺诈,评估其资质、能力可以胜任,评估其合同期间不会发生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变故。

3.设备及交付

设备质检由承租人承担,由供应商提供质保。现场确认交付,摄影留像,出具交付文书。

4.防欺诈

防欺诈、防诈骗、防偷梁换柱、防低值高估。

5.票据

见票付款,租金支付后开具租金发票。

6.合同

合同完整、严谨、规范,任何一条条款都不是孤立,而是前后衔接紧密的。确保合同无漏洞无潜在风险……

打补丁、签补充协议更要通读理解主合同,不要与主合同冲突,甚至绝了主合同的命脉。

7.行动

任何行动快、准、狠。不管租前、租中、租后。

写了这些,希望对诸位日后操作直接租赁有所助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看别人做千万遍,不如自己做一遍,觉得自己会多完美,操作一次回头看来,也许你会发现漏洞百出。

不过对直接租赁真的不必悲观,这是一个成熟的产品,只要规范操作,不要寻求太多的便利、方便、省事、省力,那你未来应该会省心。

直接租赁还是要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