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对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处罚显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锦魁,2015年至2017年,该公司未能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用印制度执行不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违规经济往来,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上海银保监局决定,对太平石化金融租赁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抱着好奇的心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一则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并摘引了案情中相关的主要情节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20刑初34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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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至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2在担任中科鑫控公司投融资部经理期间,在经办中科建公司与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石化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通过中介人员刘某某的居间介绍,促成中科建公司与太平石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太平石化公司融资3亿元,并支付给太平石化公司年化6-7%的利息。期间,被告人朱某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刘某某商定由中科建公司和中科鑫控公司支付给刘某某中介费人民币1800万元,并提出由刘某某返还给其个人“中介咨询费”600万元。2014年10月31日,中科建公司和中科鑫控公司与刘某某实际控制的上海祥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浦公司”)签署《融资租赁财务监管咨询服务合同书》,中科建公司向祥浦公司支付了1800万元。同日,被告人朱某2要求刘某某将600万元分别汇入其实际经营的江苏升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升齐公司”)、苏州谦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谦升公司”)账户内。其后,被告人朱某2先后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个人名下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账户内,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和消费。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朱某2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六百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朱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