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摘要)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现就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拓展领域、调整结构、提升质量为重点,增强民营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的主体力量。

  主要目标

  到201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对全省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5%;力争培育15家以上年销售额超百亿元、4家以上年销售额超500亿元的民营企业,其中1-2家进入世界五百强。到2015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清理和修改带歧视性政策法规

  加快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切实转变观念,全面清理和修改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

  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明晰投资者与经营者对资产和收益的权利归属关系。严禁行政权力强制干涉民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对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

  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加强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探索建立公正便捷的民商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自觉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

  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完善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优化民间投资的审批登记程序,分层次、分区域、分类型规范设置民营经济在金融、通信、电力、石油天然气、自来水、医疗、教育、文化等行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积极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出台民营企业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指引。遴选并重点扶持100家民营企业及500家高成长性民营企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参与发展民生社会事业,开拓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促进民间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融合。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发展后劲。推动省、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各类专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

  推动有条件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民营经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整合银行、税务、海关、工商、质监、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征信评价体系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惩机制。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推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每年认定和扶持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加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引导和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和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省上市民营企业后备资源库始终保持300家以上的储备,力争其中80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3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