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新的租赁准则,很多人会有误解,以为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需要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了。我们在这里再强调一次,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统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是出租人仍然要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神马呢?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或者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达成合意的日子。达成合意的日子通常就是签订合同的那一天,那一天就是租赁开始日。也有的情况下在签订合同之前,租赁当事人已经就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承诺,那么就以“承诺日”为准。在租赁开始日,双方已经对合同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在这一天,作为出租人你就要自己根据租赁准则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判断标准来判断自己做的到底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一般原则是先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如果不属于融资租赁,那就根据排除法确定是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出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租赁期开始日的时候合同已经进入到履行阶段,就是咱们通常所称的起租日,出租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有权控制使用权资产。

举例来说,2019年12月1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从融资租赁公司手里租入塑钢机一台。租赁期是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六年72个月。在这里租赁期开始日是2020年1月1日,但是租赁开始日2019年12月1日。在租赁开始日,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对自己交易的该笔单项租赁进行判断,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判断时不能简单地根据自己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名称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经营租赁合同做出判断,而是要对照新租赁准则的标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