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政部官网公布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现行财政部令第42号于2006年12月7日正式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对于财政部令第42号的修订,早于2018年12月29日便已公开征求一轮意见。

根据财政部说明,《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164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未作修改4条,修订60条,新增105条,删除5条,增加了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考核与评价等,并对原有内容也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明确包含融资租赁公司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对比现行的财政部令第42号,其适用范围中并未列明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此次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地之后,融资租赁公司须据此执行。

金融租赁公司准备金不得超过300%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因少计提准备金增加的利润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增加分红。金融企业不得利用多计提准备隐藏利润,原则上,金融企业准备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倍,如超过2倍,超过部分年终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比照商业银行执行,根据原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20%-150%,贷款拨备率为1.5%-2.5%。计提拨备一直是金融租赁公司抵御缓释资产风险的重要手段,以往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会提取较高比例的拨备以冲抵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一些金融租赁公司拨备覆盖率已高于300%。但据此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准备金不得高于300%,未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或将不得不调减准备金。

财政部官网链接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9/t20190926_3392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