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缺失一直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问题所在,并且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融资租赁前辈裘老先生在多年前撰文支持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法人治理结构当前也是融资租赁存在的顽疾,如何在转监管的过程中,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值得关注!

 唐双宁先生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既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又是改革的难点。就目前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而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千头万绪,任重而道远。

 他所列出的当务之急要认真做好工作中,第一项就是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他说,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确保新机制有效运行。借鉴国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建立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新机制是此次改革的中心任务。科学、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衡机制是股份公司的灵魂,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框架的改革和运行不但要“形似”,更要“神似”,要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界限,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组织机构框架和运行规则。“三会”及高级管理层之间要充分实现权责明晰、有效制衡,特别是董事会,要建立以各所属委员会为核心的科学的决策机制,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

 那么,金融租赁公司目前这方面的情况如何呢?据我所知,基本健全的固然也有,但是不多。

 法人治理结构缺失现象尤其严重的,是那些大股东是民营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

 有这样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他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人兼任的。这位董事长,随时都可以派遣该公司的职员去执行股东单位的、同本公司业务毫不相干的任务。这位总经理基本上不过问公司的具体业务,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的,是监事会主席。身为高级会计师并且号称主管财务的某个副总经理,根本看不到财务报表,所做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有这样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口号喊得山响,要建“百年老店”,制度也有一大堆。就融资租赁项目的受理审查而言,不但有许多规则,尤其有评审委员会,所谓“层层把关“。其实,是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凡是与股东利益无涉的,他绝对服从制度,尊重民意。而凡是股东派下来的任务,那就管不了那么多了!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只能一手遮天,自己一个人拍板。这时,什么制度,什么程序,统统靠边!

 有这样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业绩在本行业内被一致公认是佼佼者。然而,只是由于总经理不肯按照大股东的意愿搞违规操作,就被突然解除了职务,换了别人。

 法人治理结构缺失最直接的后果,是大股东得以随心所欲地把金融租赁公司当作提款机来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的确是一种提供融资的机构,因此被归类为金融机构。但是,它又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它并不是象银行那样向客户直接提供货币资金,它的服务方式是提供租赁融资。也就是说,尽管就经济实质而言,客户对它的需求,是资金。但是,就交易形式或法律关系而言,客户所得到的,并不是货币的使用权,而是某个实体物(设备之类)的使用权。如果这些大股东的确需要某些设备,它完全可以通过其它许多常规的方法取得,包括通过向任何租赁公司承租的方法取得。为此而来投资并控股某家金融租赁公司,是不可设想的。但是他们来了。而且是一门心思地为了圈钱而来的。它们在这里大耍特耍它们十分擅长的所谓“资本运作”的十八般武艺,演出了一幕幕套取资金的活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