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保理公司:

   按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金监规范〔2019〕1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商业保理公司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报送监管数据

各商业保理公司要及时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务经营信息等各项数据,尚未申领系统密钥的商业保理公司,务必在7月31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领密钥,按照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此外,各商业保理公司要在每月10日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上月度《商业保理公司月度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根据监管要求报送相关经营信息。

二、按照规定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各商业保理公司要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附件2)报监管部门,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解散及申请破产;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三、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各商业保理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提高信息数据报送质量,对上报信息数据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发生错报、漏报等情况。商业保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承担责任,对报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商业保理公司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经营信息文件和资料或提供虚假的经营信息文件和资料的,市金融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1.商业保理公司月度经营情况统计表

        2.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2020年7月21日

(联系人:李晓阳;联系电话:5898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