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有哪些常见的形式?

答:融资租赁有下列一些常见的形式,这些形式在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践中,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1)    直接租赁  出租人直接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的方式完成交易。这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2)    联合租赁  直接租赁的一种特例。如果某租赁项目的金额过大,出租人A从本身的融资能力、资产结构及分散风险等因素出发,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接受项目,但只愿意作部分融资。出租人B对出租人A所作的该项目审查结果表示信任,并且愿意对其余的部分融资,双方签订《联合租赁协议书》共同作出租人,这样就构成了联合租赁(见下图)。

 
图示  联合租赁的交易关系

 

联合租赁有以下特点:①承租人不变,但出租人可能有A,B等多个;②承租人在交易中,只和出租人A打交道。出租人A负责项目的审查、合同准备、与其他出租人联系等多项事物,成为牵头人。其他出租人按《联合租赁协议书》付给牵头人一定的牵头费。③各出租人享受同样条件的权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租金;如果出现风险,则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3) 转租赁  出租人A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处租进物件,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见下图)。

  出租人B可以是境内的租赁公司,也可以是境外的租赁公司。境内的出租人A因分散风险等原因,不愿意直接做这个项目;而境外的出租人B只有通过境内的出租人A才有可能进入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出租人A又称为转租人。转租人既不是出资方,又不是最终用户,其实际作用是信用中介人。


 


(4)回租  物件的所有人将该物件卖给出租人,出租人支付了货款后取得了该物件的所有权。然后,物件原所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出租人租赁该物件,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直至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见下图)。

回租给物件所有人的提供了融资的便利,解决了其流动资金不足等短期困难。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出租人用外汇(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只有外汇)购买承租人的进口物件,需要取得承租人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5)综合租赁  是将融资租赁与某些贸易形式相结合的租赁形式。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曾经采用“三来一补”等贸易方式,促进了技术装备的引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融资租赁与“三来一补”相结合的方式(见下图),例如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对外加工装配相结合等交易方式也有开展。海关总署曾经对这些租赁享受与“三来一补”同样的免税待遇,专门发过通知。
随着“三来一补”的减少,特别是税制改革的深化,综合租赁的开展已经很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