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说明什么是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售后回租最引人注目的似乎是物件的所有权问题。在出售过程中,通过《出售合同》,物件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由物件所有权人转移到租赁公司。而在回租过程中,通过《回租合同》,租赁公司将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原件所有权人(承租人)。出租人仅保留处分权,而且是受限制的处分权(必须保证承租人队租赁物件的占有和使用)。因此,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只是一种法律所有权或名义所有权,而承租人享有物件的经济所有权或实际所有权。
售后回租不同于一般的融资租赁:
1)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是自己,选定的物件是自己的物件。这是符合融租赁基本游戏规则的一个特例。
2)《回租合同》的金额等于《出售合同》的金额。因为承租人早已对租赁物件处于占有和使用状态,不需要在取得设备后,为保证占有和使用而增加其他的租赁成本。
3)物件所有权要素基本不变:物件的占有人、使用人不变,物件的设置位置不变,物件的用途不变,物件的收益不变。
4)目的是为了盘活承租人的存量资产。
如果售后回租的物件在进口中享有减、免税待遇,且在售后回租交易中仍处于当地海关的监管中,则原物件的所有人(承租人)应在合同生效前,到当地海关报请备案。在合同执行完以后,如果监管期仍未结束,应到当地海关撤销备案。海关对该物件的监管(包括用途、设置地点、使用人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承租人应在合同生效前,到当地海关报请备案。在合同执行完以后,如果监管期未结束,应到当地海关撤销备案。”应作为《回租合同》的生效条件。否则,《回租合同》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