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服务的创新型行业,其业务的复杂性给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在业务开端一次性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或其他类似费用)的收入确认问题值得特别关注。企业在与资产端客户开展业务过程中,分别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企业主要根据协议的可分割性为主要依据认为咨询服务费收入应一次确认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分期确认。会计师认为咨询服务协议与融资租赁协议属于一揽子交易,均应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与企业财务人员以各自的视角与理由以支撑收入的确认方式。

被审计单位确认方式:咨询服务收入一次性确认收入。

会计师确认方式:咨询服务收入与融资租赁收入均应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

企业确认依据:
1、合同方面:与客户分别签订《咨询顾问协议》与《融资租赁合同》,《咨询顾问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并已收到客户出具的履行确认书,确认已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且合同也不存在或有事项需要我司退还咨询费的约定,所以一次性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2、融资租赁不是单纯的融资行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将租赁合同与咨询服务合同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并按租赁期限分摊计入收入是不合理的,因为两种经济行为之间不存在必要的因果联系,即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服务费也不一定必然要提供融资服务,在没有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有租赁期限可供分摊咨询服务费的基础条件。

3、手续费是租赁行业的交易惯例,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国银金租2017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显示“咨询费收入按照合同条款,在相关服务成果交付后确认”;通过查阅中银航空租赁2017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显示“手续费在提供服务期间确认为收入”。由此可见,手续费一次性确认收入是行业的惯例。

4、经咨询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咨询费企业所得税应该在收到时一次性全额列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可分割服务。在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包含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与租赁交易咨询服务,两者是可分割的两种商业服务,不存在缺少其中一项服务,另一项服务就无法进行的情况。

6、根据2017版新的收入准则第四、五、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可一次性确认收入。……

会计师分析依据: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所有融资租赁项目开始时均配套开展咨询服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如两项(或多项)交易符合下列标准,应将其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四: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及咨询服务是在考虑两项交易的总体盈利情况下签订;不存在不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下单独提供融资租赁的情况;现账面确认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无法涵盖业务支出,除非与咨询服务收入一并考虑;咨询服务完全是为开展后续融资租赁业务进行。

2、国银金租情况分析(中银航空租赁分析情况一致,不予陈述)。国银金租于2017年年度报告第144页处确有陈述“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諮詢費收入、租賃項目管理費收入及處置租賃資產收益等。諮詢費收入按照合同條款,在相關服務成果交付後確認。”企业未能对国银金租年报中的此处陈述进行全面分析而导致了错误的判断。

国银金租于2017年年度报告第145页处表述:“於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最低應收租賃款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確認為應收融資租賃款,同時記錄未擔保餘值;將最低應收租賃款、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餘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期內採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為融資收入。融資租賃的或有租金於實際發生期間確認為收入。”

上述政策并未明确说明是国银金租将同样性质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费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计入初始租赁日。据此,会计师判断国银金租属于采用将咨询服务收入分期确认的会计核算方法(即国银金租2017年年报第145页的方法),而不是国银金租2017年年报第144页的方法。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諮詢費收入、租賃項目管理費收入及處置租賃資產收益等。諮詢費收入按照合同條款,在相關服務成果交付後確認。”(即第144页的方法)的表述可能说明相关服务成本属于在租赁期内交付或其他经营的咨询服务费。

3、税务与会计核算系统应独立看待,无强硬的对应关系。如:房地产预收款在收到时即缴纳相应税费,但不作为收入处理。

4、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仅表明企业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不能说明收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关于新版收入准则的分析如下:新版收入准则在国内推行时间分别为2020年1月1日(上市公司)、202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同时允许提前执行。基于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经验与对新版收入准则的研究,我们在此处提供新收入准则下应如何确认收入的方案,以前瞻性的方式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收入确认问题提供分析意见。新的收入准则提供了综合性的框架以解决确认、计量、列报及披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