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厦金管监〔2020〕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实际,现就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健全业务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规范业务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应以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不得借车辆售后回租名义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向客户明确阐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及其与一般抵押贷款的区别。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评估,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四、审慎开展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不得与开展租金贷业务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明知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事先约定或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五、真实合法宣传。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在业务宣传过程中使用 “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字样,应当对自身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所承诺的标准。

  六、规范签订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签署规范完整的车辆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七、完善合同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1)合同性质:明确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2)租赁物,列明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3)租赁期限。(4)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包括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其中,计算年化综合费率以融资租赁本金为基准。(5)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6)双方权利义务。(7)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无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八、合理收取费用。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首期租金,在计算年化综合费率时应当以融资租赁本金为基准。应以合理方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并明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九、健全租后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切实履行个人客户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对客户投诉的及时响应和处置机制,与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客观、理性地反映诉求,不应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十、合法处理纠纷。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本通知要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照《厦门市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陈苗 电话:0592-2668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