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沪银保监发[2021]224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试点意见》主要规定了信托财产查询主体、查询场景、查询方式等内容,笔者简要解析如下:

1、适用范围

根据《试点意见》规定,信托财产查询的试点机构包括上海市内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除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外,本次信托财产查询主体的范围还包括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等类金融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指导精神,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由银保监会履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三类机构的金融监管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难发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2类金融机构不在本次信托财产查询试点主体范围内。
2、使用场景

根据《试点意见》的规定,各机构在发生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参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相关财产是否已为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亦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本质特征,即信托财产是为信托目的而存在的财产,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性,如标的物上既存在担保物权,同时又属于信托财产,若担保物权人就信托财产行使担保权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时,难以避免会侵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信托法系与物权法系之间立法冲突的法理研究,笔者不作深入研究。《试点意见》虽未解答信托财产独立性和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但《试点意见》出台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发挥信托财产查询在明确财产权利状况方面的积极作用,《试点意见》提出了一个解决思路,即各机构接受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时,应查询相关财产是否已为信托财产。

需要提及的是,根据《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常见问题解答(FAQ)》,因信托登记信息所登记的是已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息,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并不能反映相关财产是否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信息之间并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3、查询方式

目前,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财产查询服务功能已部署上线,各信托财产查询试点机构自2021年10月1日起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综合服务平台”。

各机构查询信托财产应基于真实业务需求,并获得财产所有权人的授权同意。其中,根据《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常见问题解答(FAQ)》,财产所有权人系指拥有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时,应严格限定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的知悉人员范围,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泄露信托财产查询结果或将信托财产查询结果用于不正当目的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综上,笔者认为,信托财产查询试点工作有益于维护资产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建议查询机构切实加强有关信托财产查询工作的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另外,《试点意见》的出台对于信托及资产证券化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也提出了新要求,如存在不动产抵押、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措施时,应参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相关财产是否已为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