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融资租赁法起草组组长郭树言同志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杨晓堂同志前往中国银监会,就融资租赁立法的有关问题与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同志和副主席蔡鄂生同志交换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小组和银监会有关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现将会议情况简报如下。
  
  郭树言副主任委员和杨晓堂委员首先介绍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结合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阐明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银行资金入股融资租赁业刻不容缓,并指出了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和立法中必须解决的涉及融资租赁监管和税收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蔡鄂生副主席发言后,刘明康主席发表了意见。刘明康主席赞成郭树言副主任委员对融资租赁立法的意见。他表示,对于商务部作为融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该行业的发展规划、部际协调、信息统计和协会自律组织等,银监会对此不持异议。在监管层面,银监会负责对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实施金融监管,因为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其投资开办的融资租赁公司潜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需要实施严于普通工商企业的审慎监管,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
  
  审慎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市场准入的门槛要进一步降低,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资本充足率、风险拨备、呆账准备等方面要有一定的要求,还要建立“黑名单”制度,改善诚信环境,这样更有利于租赁公司的发展。对于银监会负责监管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可以定期向商务部进行信息披露,以便于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全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数据分析和行业管理等。对于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于其不吸收公众储蓄存款,不会严重危及公众利益,因而不需要银监会进行监管。
  
  刘明康主席指出,银行可以开展租赁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银监会对此表示支持。但也要看到,资金来源只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税收。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没有对该行业发展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且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大矛盾。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有着显著的区别,不能按照办银行的方式去做租赁。
  
  在租赁期内,必须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只有在租赁期满,承租人才有权以象征性的名义价格从出租人处转移所有权,否则就成了变相的银行贷款。出租人有了所有权的保证,再通过加速折旧获得税收递延的好处,并把这种税收饶让的好处转移给承租人,这样就可以降低租金,甚至有可能使租金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才是融资租赁业存在和发展的动机,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加速折旧实际上是一种延迟纳税,只是纳税时间上的推移,并不会影响税收总量。况且,从长远看,这有利于承租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发展壮大,从而进一步扩大税源。在这一问题上要有长远眼光。
  
  从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角度出发,应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比照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进行风险拨备,核销不良资产。在间接税方面,国外普遍采用可抵扣的增值税,实质就是按利差征税,这一点符合融资租赁的行业性质,而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业的流转税规定得十分混乱,已经严重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进入我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果那时我国的税收政策仍不能与国际接轨,那么必将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税收问题不解决,融资租赁业就无法健康发展,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解决税收问题,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最后,刘明康主席表示,融资租赁立法对于促进该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国每年都要购买几百架飞机,如果都能采用租赁的方式,不但可以节约大量资金,而且能够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特别是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融资租赁更具有实际意义。银监会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立法起草组的工作,争取融资租赁法早日出台,为该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