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担保余值 |
发表时间:2022-5-23 18:10: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361 |
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至2021年1月1日起已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中施行。租赁准则第十九条提到了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在2006年的租赁准则中就提到了担保余值,但在实务中,却很少用到,甚至根本就没有这类业务。原因是什么呢?今天我们来一起研究一下。 简单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只有在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允许承租人退租的情况下,才存在担保余值的问题,而在中国目前还很少有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允许承租人退租和非全额清偿(留有余值)的条款,大部分业务签订的是售后回租合同,不存在退租的问题,即使签订了直接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全额清偿条款(100%的本金加利息),合同到期承租人以象征性留购价款(名义货价)留购租赁物,不存在退租的可能性。这些现象也说明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处于以融资为主的初级阶段。 那么,如何理解担保余值?为什么需要对余值担保呢? 首先,随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同质化竞争的加剧,以及承租人需求的变化,承租人需要退租的情况越来越多,要求更低租金的愿望越来越强,这就促使融资租赁业会逐步发展到下一个高级阶段:留有余值,允许承租人退租。因为留有余值和退租情况的发生,出租人必然要考虑对余值的担保问题。 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资产在租赁期内过度耗用或损坏,如果租赁期满资产由出租人收回,则租约往往需要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担保余值应计入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和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 有时,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当实际资产余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担保人应对这部分差额全额补偿,对未担保余值,承租人不负补偿责任。 未担保余值的处理 在中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比较严格,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另外,对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的考核也比较严格,造成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对风险容忍度很低,那么,提前与专业第三方签订余值担保协议(或设备回购协议),预先制定未担保余值的处置方案,就显得至关重要。 余值处置时一定要有个提前预案,并在租赁结束前或风险出现后及时启动、提前准备,余值处置工作包括确认承租人的退租选择、余值评估、资产交割等,按照与专业第三方合同约定的流程和时间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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