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把保理合同列为有名合同,第767条进一步把有追保理定性为以账款转入的方式承担账款坏账担保的风险,这统一了无追保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具体应用方式上,保理业和银行业却存在无法忽视的巨大差异。奋力哥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初步总结了两者的不同,不准确之处,还期待求教于大方。

  1、无追保理的法律基础

  ● 保理业:“债权转让”的钱货两讫

  保理商认为其按一定金额买断账款,承担账款信用风险,到时侯比较收回的款项与买断的账款之间的大小。亏了,是从事坏账担保业务的风险;赚了,是承担买断风险的收益,无需返还。这一点得到了民法典第767条的确认。

  ● 银行保理部:本质是预付款融资+坏账担保

  即,无追保理本质是两种法律关系的混合。也就是说,有坏账担保未必有融资,坏账担保也是账款到期了再付给客户。如果要提前付,那就构成预付款融资。既是融资,就必然会产生融资的利息、罚息。

  2、坏账担保的折扣问题

  坏账担保一般都是就账款面值打个折扣,通常是7-8折较多。坏账担保的事由根据约定可能宽窄不同,甚至可能是很狭窄的范围,比如,只担保债务人的破产风险。

  ●对保理商的客户来说,把债权解释为打折出让,在坏账担保折扣较低的情况下,商业企业可能缺少保理意愿。因为账款一经卖出,虽然即时收回了现金,但商业账款的折扣部分立即成为了损失,转而成为保理商的利润所在。

  ●对银行保理部的客户而言,坏账即便是打很低的折扣,也只是表明银行愿意为这笔账款保付的金额低,不等于实际收回低。如果实际清收中收回的商业账款高于坏账担保额,那收回的金额扣除保理费和预付款融资本息后还是会退回给客户。这样客户就不会在转让账款时马上就产生2-3成的折扣损失。

  3、文本要素

  ● 保理商:在最彻底的债权转让模式下,保理商付出的钱是受让账款的对价,该笔资金不是融资,不存在融资利息、期限、罚金等问题,故这些要素也就没有必要出现在合同文本里,只需要说明买卖的折扣与账款转让的时点即可。当然,保理商在具体操作中,是在最彻底的债权转让模式与银行保理模式之间寻找平衡。

  ● 由于银行保理部认定贸易账款未到期前的资金付款是应收账款到期前的预付款,也就是它与坏账担保的比例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能坏账担保是7折,而预付款融资额是5折,尤其是预付款超出坏账担保的部分(例如逾期罚息等,在保理银行对账款债务人有较长宽限期时,更可能出现预付款总额超出坏账担保额的情况)。

  4、收费模式

  ● 保理商:按债权转让模式,保理商的利润体现在应收账款的收益里,再收取保理手续费就需要另外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

  ● 银行保理部:银行认为自己是提供融资服务+账款担保服务,所以有权收取融资利息和担保服务费。

  5、账款的出表与入表

  ● 保理商:按债权转让模式,一般签订合同后,应收账款会出客户的资产负债表,入保理商的表,收到账款的回款现金后,入保理商的表,应收账款消除。保理商付出的现金是收到应收账款的对价。

  ● 银行保理部:无论有没有预付款融资,收入账款的对价都是一笔远期应付款,而且应付款的数额不是账款面值,而是与坏账担保额、收回资金额以及保理费等因素相关。如果回收的金额不及坏账担保+保理手续费之和,则银行还要付出。如果收回账款超过了坏账担保部分,银行在扣取了保理手续费后还会退回给客户。在法律的解释上,账款的对价在此时确定为回收的现金-(融资费+保理费)的余额。如果银行买入账款也像保理商一样记为投资,则资本占用巨大。但若改为预付款+坏账担保模式,预付款融资业务或有负债的业务,作为银行的常规业务,其资本消耗就小得多。

  6、其他担保对应的主债权

  ● 保理商:按债权转让模式,要保障保理商的利益,只能以账款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为主债务。

  ● 银行保理部:按预付款+坏账担保模式,为担保信用风险,需要将无追保理纳入保理客户的授信额度,且保理客户的授信应是允许次债务人提用的授信。否则仅仅是保理客户的授信和相关最高额担保,无法担保次债务人的还款债务。

  7、法律后果不同

  ● 保理商:如果保理商回收的账款大于转让款,例如清收得力,收到了商业账款的违约金,或账款折扣够低,则保理商可以保留其差额,作为商业盈利模式。

  ● 银行保理部:银行在无追保理下的利益只能按预付款融资的息费、坏账担保手续费向保理申请人收取。如果账款管理下的回款金额大于其预付款+保理手续费之和,则多余的部分,以账款浮动定价的方式退还给保理客户。

  ▶如此巨大的差异,民法典中有关无追保理的条款,似乎忽略了同名而实异的无追保理运作模式,从而为银行无追保理业务争议的裁判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