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桩有关贪污受贿、融资顾问费、融资好处费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记录了城投融资顾问费的全流程:

  王燕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 贪污

  案号(2020)川0180刑初258号

 发布日期2021-02-24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0刑初25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燕,女,1976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简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同年9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兴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森,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三部刑诉〔2020〕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在成都市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辩护人李兴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3月22日,水投公司性质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2017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王燕利用担任水投公司融资部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330万元,伙同他人索贿48.2万元,个人收受贿赂30.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一)被告人王燕伙同他人贪污180万元的事实

  2017年下半年,水投公司向重庆鈊渝融资公司融资2亿元,在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伙同原水投公司总经理刘某、原水投公司副总经理薛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虚假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服务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80万元,所得款项被四人私分,其中王燕分得5万元。

  (二)被告人王燕伙同他人贪污98万元的事实

  2018年6月,水投公司向浙江浙银租赁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在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与薛某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服务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8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其中王燕分得35万元。

  (三)被告人王燕伙同他人贪污52万元的事实

  2019年上半年,水投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成都分行贷款6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与薛某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服务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2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其中王燕分得20万元。

  二、受贿罪

  (一)被告人王燕伙同他人索贿48.2万元的事实

  2018年年初,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1亿元,在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伙同薛某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30万元,所得款项被二人均分。

  2019年年初,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6500万元,在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伙同薛某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18.2万元,款项被二人均分。

  (二)被告人王燕收受贿赂4.6万元的事实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水投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向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贷款1亿元并续贷两次,均由庄某联系的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庄某收到融资服务费后为与被告人王燕建立良好关系并寻求后续合作机会多次给予王燕好处费。2017年9月,王燕在水投公司楼下收受庄某现金6000元;2018年9月,王燕在水投公司办公室收受庄某现金2万元;2019年9月,王燕在水投公司楼下收受庄某现金2万元。

  (三)被告人王燕收受贿赂20万元的事实

  2018年8月,水投公司以简阳市人民医院为融资主体,向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融资1亿元,融资期限5年;向泸州工投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融资期限3年。在融资过程中,两个融资项目均由彭某1联系的四川泰宏益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彭某1为与被告人王燕建立良好关系并寻求后续合作机会给予王燕好处费,2018年10月、2019年1月,王燕两次在简阳沱三桥附近收受彭某1现金共计20万元。

  (四)被告人王燕收受贿赂4万元的事实

  2018年10月,水投公司通过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张某1联系的上海朗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责销售,融资3亿元,融资期限2年,在融资过程中,张某1为与被告人王燕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寻求以后融资项目的合作机会给予王燕好处费。2019年3月,王燕在简阳正中街四知路收受张某1现金5万元,其中王燕实得4万元。

  (五)被告人王燕收受贿赂2万元的事实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水投公司通过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项目)融资2亿元,由石某联系的成都嘉澳有限公司、浙江商业银行寻找资金认购方。在融资过程中,石某为与王燕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寻求以后融资项目的合作机会给予王燕好处费。2019年6月,王燕在水投公司楼下收受石某现金2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燕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贪污罪、受贿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燕有索贿、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在伙同他人贪污180万元中系从犯。建议对王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王燕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燕在伙同刘某、薛某等人贪污180万元中系从犯;在伙同薛某等人贪污98万元、52万元,伙同薛某索贿48.2万元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2.王燕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3.王燕退缴了全部赃款。4.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0日,系国有独资公司;2018年3月22日,水投公司性质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燕系水投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王燕任水投公司融资部副部长,负责开展融资相关工作;2018年4月至案发,王燕任水投公司融资部部长,负责投融资、部门管理等工作。王燕在任水投公司融资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330万元,个人实得60万元;伙同他人索取贿赂48.2万元、个人单独收受贿赂30.6万元,共计78.8万元,个人实得54.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贪污事实

  (一)被告人王燕伙同刘某、薛某、石某贪污180万元,个人分得5万元的事实

  2017年下半年,在水投公司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2亿元过程中,被告人王燕受薛某安排(时任水投公司副总经理,已判),与刘某(时任水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另案处理)、薛某伙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法人石某,通过成都嘉澳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180万元。所得款项被四人私分,其中王燕分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简阳市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计划表,水投公司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水投公司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融资居间财务顾问协议,水投公司财务资料,成都嘉澳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刘某、薛某、石某、许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二)被告人王燕伙同薛某、夏某贪污98万元,个人分得35万元的事实

  2018年6月,在水投公司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与薛某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通过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98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其中王燕分得35万元,薛某分得35万元,夏某分得2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联合融资服务协议,长期借款明细账、记账凭证、电子转账凭证,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2.证人薛某、夏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三)被告人王燕伙同薛某、夏某贪污52万元,个人分得20万元的事实

  2019年上半年,在水投公司向富邦华一银行成都分行贷款6500万元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与薛某伙同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夏某,通过上海青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虚构融资服务合同,虚增融资成本52万元。所得款项被三人私分,其中王燕分得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富邦华一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财务咨询服务协议,短期借款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付款通知单、资金支付审批表,国开(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澜恒永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上海青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证人薛某、夏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二、受贿事实

  (一)被告人王燕伙同薛某索取忽某48.2万元,王燕分得24.1万元的事实

  2018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1亿元过程中,被告人王燕伙同薛某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30万元,所得款项被二人均分。2019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5000万元过程中,王燕伙同薛某以公司费用处理为由,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部门负责人忽某索取贿赂18.2万元,所得款项被二人私分。王燕共分得24.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营业执照、人员任职文件及上海一叶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都天藁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1亿元的材料(简阳市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计划表、水投公司关于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水投公司财务资料),水投公司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5,000万元的材料(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财务咨询服务协议、水投公司财务资料、成都天藁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及银行流水、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聊天记录;

  2.证人薛某、忽某、吴某、黄某、肖某、陈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二)被告人王燕收受庄某4.6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宝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贷款1亿元,庄某以北京鸿誉未来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了融资资金通道费。2017年9月,被告人王燕在水投公司楼下收受庄某现金6000元。

  2018年8月,经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庄某以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了融资资金通道费。2018年9月,被告人王燕在水投公司办公室收受庄某现金2万元。

  2019年4月,经庄某居间联系,水投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续贷1亿元,庄某以鸿誉未来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了融资资金通道费。2019年5月,被告人王燕在水投公司楼下收受庄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营业执照,简阳市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计划表,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融资通道服务协议,水投公司向光大银行成都八宝街支行融资相关事项,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

  2.证人庄某、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三)被告人王燕收受彭某12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8年8月,经融资中介人员彭某1居间联系,水投公司以简阳市人民医院为融资主体,向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融资1亿元,向泸州工投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亿元。在前述两个融资项目融资过程中,彭某1均以四川泰宏益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联合融资顾问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了联合融资服务顾问费。2018年9月,被告人王燕在简阳市××桥附近收受彭某1现金10万元。2018年10月,王燕在简阳市××桥附近收受彭某1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营业执照,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融资请示,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联合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四川泰宏益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彭某1、程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四)被告人王燕收受张某1好处费4万元的事实

  2018年12月,经上海熙盛财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1居间中介,水投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3亿元,张某1借用上海朗搭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水投公司支付了融资服务费。2019年4月,被告人王燕在简阳市正中街四知路收受张某1现金5万元,其中王燕实得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营业执照,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关于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融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应收账款回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

  2.证人张某1、彭某2、樊某、邱某、蒋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五)被告人王燕收受石某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经石某居间联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参与了水投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方式发行债券的融资业务,石某以成都嘉澳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水投公司签订了咨询顾问协议,水投公司支付了咨询顾问费。2019年6月,被告人王燕在水投公司楼下收受石某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简阳市国有投融资公司融资备选金融机构备案表,水投公司的请示,简阳市政府常务会及市委常委会纪要,水投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约定书,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材料,咨询服务顾问协议,履约保证协议,私募基金合同,咨询服务顾问协议,水投公司记账凭证及相关票据,关于水投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收益分成的工作联络函、奖励分配表及相关材料;

  2.证人石某、许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告人王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同年4月16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对王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王燕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燕将贪污、受贿的违法所得部分用于装修房屋、归还购房借款、购买理财产品及日常消费等,部分藏匿于家中。2020年5月10日,简阳市监察委员会搜查扣押了王燕的违法所得20万元;黄智全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20日代王燕向简阳市监察委员会退缴了违法所得80万元、14.7万元。共计扣押、退缴违法所得114.7万元。

  综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本案发案、立案、强制措施情况。初步核实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延长留置期限通知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及讯问笔录;

  2.王燕的主体身份、职责及公司情况。户籍证明,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及职能职责相关文件,关于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阳市新盛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材料,情况说明;

  3.扣押财产及退赃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涉案款物清单,一般缴款书;

  4.转款相关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回单明细、账户交易明细、定向债务融资到位资金费用明细表;

  5.证人张某2、马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

  6.被告人王燕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公款330万元,个人实得60万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财物30.6万元、伙同索取他人财物48.2万元,共计78.8万元,个人实得54.7万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王燕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燕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王燕伙同贪污、受贿部分系共同犯罪。王燕在伙同刘某、薛某等人贪污180万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其参与共同贪污数额、作用大小、分赃情况,对其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王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燕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燕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燕在伙同他人贪污180万元犯罪中系从犯,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分得的全部赃款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燕在伙同薛某等人贪污98万元、52万元,伙同薛某索贿48.2万元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王燕与薛某二人共谋后共同实施贪污、索贿行为,所得赃款基本均分,二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能区分作用大小,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王燕的违法所得共计114.7万元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综合被告人王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王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玉娟

  审 判 员  彭远飞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