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福建银保监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依据之一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华夏银行福州长乐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信用证开证前调查不尽职。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予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6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李明

单位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黄日耀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信用证开证前调查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明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