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 年提前摘牌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资金兑付日:2023 年 1 月 30 日

  债权登记日:2023 年 2 月 8 日

  提前摘牌日:2023 年 2 月 9 日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于 2022 年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进行回售登记,根据回售登记结果,本期债券的回售申报金额为 5 亿元,故本期债券在 2023年 1 月 30 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2023 年 1 月 20 日期间相应利息,完成本次付息、兑付、回售工作后本期债券将在2023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2 狮桥 01

  3、债券代码:185271.SH

  4、发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5 亿元

  6、债券期限:2 年期,附第 1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4.5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2 年 1 月2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1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月21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提前摘牌原因

  根据《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中设定的回售条款,“22 狮桥 01”债券持有人于回售登记期(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2 年12 月 30 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22 狮桥 01”登记回售,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券回售情况的统计,“22 狮桥01”(债券代码:185271.SH)回售有效期登记数量为 500,000.00手,回售金额为 500,000,000.00 元。故本期债券于 2023 年 1 月30 日回售兑付全部本金,并支付 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3 年1月20 日期间的利息。

  三、本期债券提前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 年 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 月 20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5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00元(含税)。

  3、原债券到期日:2024 年 1 月 21 日

  4、资金兑付日:2023 年 1 月 30 日

  5、债权登记日:2023 年 2 月 8 日

  6、提前摘牌日:2023 年 2 月 9 日

  四、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绿地中心中国锦 30 层

  联系人:马坤

  联系电话:17718558195

  2、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3 层

  联系人:曹欣悦

  联系电话:188013160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人:戴越

  联系电话:021-6860629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