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贵部《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47号)。公司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和答复,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1:《提示性公告》中相关债权人转让至华宝信托的其持有的对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全部相关权益的具体情况;华宝信托对应的支付对价及付款安排,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存在抽屉协议等。

  公司回复:

  (一)《提示性公告》中相关债权人转让至华宝信托的其持有的对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全部相关权益的具体情况

  2022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的《债权转让通知》,被告知华宝信托已与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京”)签署相关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含对融资租赁物全部相关权利)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该等权利/权益转化形成的全部相关权益,依法转让给华宝信托。具体债权权益明细如下:

  1、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公司债权

  原东方资产对公司债权涉及原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原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对公司的债权。

  (1)原浙商银行对公司的债权:2018年7月4日,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编号为(20408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00107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552万元,年利率4.35%,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9日因触发违约条款,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浙商银行起诉,2019年9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35,516,949.5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升达集团及江昌政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浙商银行己将其该笔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就上述债务升达林业需偿还东方资产(原浙商银行)债务共计174,792,091.23元,其中本金135,516,749.53元,罚息39,275,341.70元。

  (2)原华融金租对公司的债权:2016年4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榆林金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以其LNG生产线与华融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本金为20,0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共48个月。租金总额为22,428.45万元,租金按季支付,月租息率为0.39583%,风险金1,200.00万元,名义货价300.00万元。公司、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共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华融金租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榆林金源,公司、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一并起诉。2020年4月21日,榆林金源与华融金租在杭州中院达成执行和解笔录,重新约定了还款金额和还款计划。2021年,华融金租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升达林业需偿还东方资产(原华融金租)债务共计47,971,190.14元,其中:本金46,551,442.04元,违约金1,419,748.10元。

  2、原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债权

  2016年7月29日,公司与安徽合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5,000万元,租赁期36个月,名义货价1,000元,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安徽合泰起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租金21,798,167元以及违约金、律师费和保全费等,升达集团、江昌政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升达林业需偿还安徽合泰债务共计39,062,315.26元,其中:本金21,798,167.00元,违约金17,264,148.26元。

  3、原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债权

  2016年4月20日,公司与民生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本金为1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共36个月。租金总额为10,990.89万元,租金按季支付,租赁年利率为5.94%,每期租金为915.91万元。2018年8月10日,因未按时偿付租金,公司被民生金租起诉。2018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相关担保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升达林业需偿还民生金租债务共计56,508,714.26元,其中本金33,636,313.12元,违约金22,872,401.14元。

  4、原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债权

  2017年5月18日,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3,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触发借款合同交叉违约条款,公司构成违约,2018年10月31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2018)川成蜀证执字第886号,要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到期未偿还的罚息和违约金,升达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笔债权先后转让至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升达林业需偿还江西瑞京债务共计53,869,112.15元,其中:本金38,000,000.00元,罚息15,869,112.15元。

  (二)华宝信托对应的支付对价及付款安排,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存在抽屉协议等。

  公司向华宝信托了解上述事项,华宝信托反馈如下:

  “华宝信托接受委托人委托,分别设立长城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长城宏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分别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及指令,用于收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对升达林业及全资子公司榆林金源的债权。上述债权收购除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系协议转让之外,其他债权均系通过公开平台实施收购。收购标的是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全部相关权益,华宝信托代表信托计划已经按照成交价格支付了全部收购对价。

  上述债权转让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安排,也不存在抽屉协议安排。”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