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2月13日,辅仁药业再增两条被执行人信息,涉及多家公司及实控人,执行标的合计约1.09亿人民币,案由均为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目前,辅仁药业已累计被执行超16.9亿元。辅仁药业,这家曾经雄霸一方的民营药企,如今走到了悬崖边。
一、耘林租赁成辅仁药业大股东
2021年4月,耘林租赁与辅仁集团、宋河酒业、朱文臣及辅仁药业产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江苏无锡中院将辅仁集团所持辅仁股份4600万股划转至耘林租赁,后者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不过,通过债权置换,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真正的话语权并不大。
身为第一大股东,上海耘林租赁无法实际控制公司,而朱文臣控制的辅仁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即便不断减少,却能牢牢掌控公司,持续侵占公司利益;此外,辅仁集团违规不断,内部控制混乱;经营业绩每况愈下,仅2021年一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就减少了79.99%。
在此情况下,被迫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耘林租赁等“在野”的股东想改组董事会,推动公司重整,从而挽救公司。去年7月,上海耘林联合同样从债权人变身股东的恒天中岩、河南泊之品及安徽德润,向公司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增选董事等,相关提案材料竟遭公司拒收。
耘林租赁负责人无奈地表示:“耘林租赁虽是第一大股东,但辅仁药业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仍为辅仁集团和朱文臣。”
二、“在野”股东如何维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野”的股东是否就无计可施了呢?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耘林租赁等4家股东按照该规定向辅仁药业邮寄了临时提案,但被对方拒收。笔者以为,在此情况下,耘林租赁等4家股东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报告,争取得到监管机构的支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提案和相关请况,以给上市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提案的送达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2020年4月,上市公司新潮能源的5家股东在提交临时提案时,就同时采用了现场公证、邮寄和电子邮件公证的方式。
在法律上,拒收应该视为送达。因此,在很多控制权之争的案例中,现任董事会往往是在收到临时提案后找借口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的公司董事会越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如一些公司董事会对于罢免董事的临时提案,以罢免理由不充分、恶意提案等为由,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有的公司董事会越权对股东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以董事会未通过为由不提交股东大会。更多地是利用法律上关于“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等规定,以提案议题不明确、资料不完备、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股东不具有资格等理由,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如果股东的临时提案内容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被公司董事会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交股东大会的,提出提案的股东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报告,也可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提案和相关请况。
此外,《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提出提案的股东可以达到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拒绝将其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者错过了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以及近期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安排等情况下,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9条进一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就是说,在董事会、监事会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规则”第11条、12条规定:“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该“规则”第47条规定:“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此外,该“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上违法违规、不切实履行职责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相关人员,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笔者查阅了辅仁药业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对《董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投“同意”票的比例为36.5%,而投“反对”票的比例为63.3%,投“弃权”票的比例为0.2%。如果耘林租赁等4家股东的提案能够提交是次股东大会表决,或者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大概率是可以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