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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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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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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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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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马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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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且租赁资金流向禁止性领域、资本充足率计算不审慎、以不宜变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经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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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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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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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深圳银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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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4月13日 |
4月17日,深圳银保监局对国银金租开出6张罚单,其中对其罚款370万元,多人被予以警告。
国银金租主要存在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且租赁资金流向禁止性领域、资本充足率计算不审慎、以不宜变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经营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银保监局对国银金租罚款370万元。同时,对5名相关责任人采取警告,具体为:
莫燕锋对国银金租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且租赁资金流向禁止性领域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于超对国银金租以不宜变现所有权存在瑕疵的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田忠华对国银金租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徐珊珊、吴荣样对国银金租开展船舶租赁业务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经营形式行为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