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月一直有人咨询租赁小哥,想干直租,但是又不知咋干,或者是回租干习惯了,平台干习惯了,就是不想干直租,于是“开动脑筋”,想着咋把回租“包装”成直租,问我有啥思路和路径,我均嗤之以鼻。

  一、回租“包装”成直租

  他们有如下“包装”成直租的“思路”:

  一是凭空捏造,找个公司做为卖方,出卖租赁物,直租就形成了。

  这个想法很大胆,也几乎不可操作,就算能操作下来,合规风险自不必说,本质属于各种监管严禁的虚构贸易场景。资金风险呢?卖方能给你凭空开出13%的税票,这部分税负肯定要转移到承租人那,承租人的成本高到哪里去了?能配合你虚构交易场景且能承担如此高昂资金成本的承租人是什么样的承租人?

  二是很多平台做惯了,平台有很多应付款,想把平台的回租干成直租。

  这个想法稍微有些收敛,但是呢,与中央金融政策及刚发布的金规8号文精神相悖(有些有实体产业的平台且以实体产业做为承租人的除外),金规8号文开篇第一段就是要求金租“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金规8号文加上后面的答记者问"实体经济"提到10次。

  技术和合规上也有很大障碍,平台大部分应付款是工程款,或者说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属于非设备,他们一方面是直接想把工程这部分“租赁物”包装为设备,本质上其实属于虚构租赁物,随之而来的就是开给租赁公司的发票税率由原来的9%(建筑安装9%,技术服务6%) 也升为13%,税负自然也会升高,升高的成本一般都会转移或分担。

  以上租赁小哥认为都不可取。

  我之前是个平台控,多篇文章里写到平台收益高风险低操作简单,就是看好平台,但是近两年风向变了,风速快了,风感冷了,风往哪里吹,我们就往那边倒,再不往风吹的方向倒你连倒的机会都没了。

  二、不作不死

  监管已经很包容了,监管为啥出8号文?

  很大程度上还不是相当一部分尤其个别金租“作的”。别再作了,no zuo no die。

  给了三年过渡期,“大力发展直租业务,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用的是“力争”这两个字。

  同时明确了三类业务可以不纳入售后回租业务统计,实事求是认定直租业务,主要包括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租赁物为飞机、船舶、车辆;因税收、补贴、登记等政策对农业机械装备、机动车等设备资产的购买主体有特殊要求,金租公司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实质仍为直租业务的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等。

  在租赁物合规认定上,“第(六)条规定的设备类资产,包括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但相关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这个“附属设施”是指啥?大家心照不宣简直。

  甚至有:“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执行第(七)条售后回租业务的具体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告金融监管总局”之条款。

  三、如何应对?

  有这心思和精力,不如想着怎么开发下直租业务或者说根据金规8号文可以不纳入回租的业务,这确实需要一段时间。

  一是搭上厂商,这种厂商不仅限于传统的一些工程机械啊、主机厂啊,其实很多做实体经济工程类的epc公司或分包商下游客户都有资金需求,尤其以化工、钢铁、电力(含新能源)等重资产行业最为明显。

  二是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和风险偏好开适当开拓下不纳入售后回租业务统计的领域,小微、飞机、车辆什么的。

  三是有的承租人,已经和供应商签了买卖合同,但是供应商尚未开发票;或者说已经签了合同,开了部分发票甚至发票全开了,但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尚未付完。这个场景下,承租人、租赁公司、厂商重新签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款项或剩余款项由租赁公司直接付给供应商,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的监管都是认可的,有的叫类直租,有的叫新品回租,实质上资金用途都是购买设备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