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2023年12月14-15日在上海召开,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孙超波出席并发表演讲。

  孙超波在演讲中表示,融资租赁业务区别于其他金融类业务的唯一标志是要有租赁标的物作为载体。

  他指出,租赁标的物只要是固定资产,不论是构筑物还是非构筑物,都必须满足“两不一非”,即:实物不能虚构、价值不能虚构、非公益性。

  “换句话说,只要租赁标的物满足“两不一非”,这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就百分之百回归到了融资租赁的本源。“凡构筑物作为租赁标的物就有违融资租赁本源”的结论是不正确的,这是不求甚解、粗枝大叶的表现。”他说。

  孙超波强调,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本源,售后回租也是地地道道的融资租赁的本源。把售后回租称为“类信贷”,认为售后回租有违融资租赁“本源”,同样是不正确的,同样是不求甚解、粗枝大叶的表现。

  以下为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一年一度的中国国际金融论坛给我们发言与交流的机会!

  2014年,我首次参加(第十一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并发言,到今天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已度过了整整九年。九年来我从未缺席,从《如何构建融资租赁债权保护体系和物权保护体系》到《论融资租赁本源》,每年都带来了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和反复雕琢的一家之言。今天,我的演讲主题是“论本源——融资租赁行业近期监管政策解读”。

  融资租赁业态发展到今天,整体规模已经接近8万亿元人民币,从资本金角度甚至超过了证券业。但是对“融资租赁本源”这一关键问题,从监管到部分租赁公司管理层多多少少都有解读偏差、认识不够透彻。今天,我们将从法律法规入手,严格地论证“融资租赁本源”究竟是什么。

  政策背景

  “融资租赁本源”这一问题的背景来源于近期监管政策。2022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实际公开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强调“近年来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等现象”,要求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要“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等,并要求各公司“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以及“坚守本源发展”。2023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要求行业要“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等。

  目前,这两个法规都是生效状态,相关条款应是强制性的。通过对这两个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总结出这些关键词或监管重点:摒弃“类信贷”、回归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模式、鼓励直租等,进一步归纳出三个核心问题:

  1. 关于构筑物;

  2. 关于售后回租;

  3. 什么是融资租赁本源?

  一、 关于构筑物

  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来说,《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为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行业监管办法,应当高于一般的监管条例和窗口指导细则。根据《监管办法》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关于构筑物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和《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例如:桥梁、堤坝、(纪念)碑、围墙、招牌框架、水泥杆等。

  而根据财政部文件,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因此,构筑物作为明确满足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理应是《监管办法》赋予行业可以开展的合法、合规租赁物之一。不可转移、或不可处置、或不具备经济价值的构筑物,不应作为租赁物;但是可转移、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的构筑物,应认为是合规租赁物。

  值得一提的是,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与主营业务息息相关的构筑物,应认为其具备经济价值。例如,文旅行业属于为群众精神享受提供服务的精神服务业。因此,旅游景区内亭台、牌坊、雕像、大型摆件或艺术设计装饰等景观性构筑物,甚至木桥、栈道、招牌框架、售卖摊位、休憩娱乐设施等功能性构筑物,都属于景区为群众提供精神服务、获取经营性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为是合规租赁物。同时,装修、水处理设施、电梯等固定资产也被认为可以作为租赁标的物。

  二、 关于售后回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业务。《民法典》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最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与出卖人的身份。承租人出于自身融资、盘活固定资产的意愿,选择自身作为租赁物出卖人、其持有的某项固定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简单来说,租赁业务即“把物买来再出租给对方”。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既拥有物权、也拥有债权,出租人最终目的是实现债权、放弃物权。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的本源主要是看是不是有实打实的租赁标的物,而不是看是哪种类型租赁模式。无论租赁物原始所有权属于谁,只要满足“把物买来再出租给对方”,都应认为是合规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租赁标的物在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同时承担了合规功能和担保功能。

  以上是从《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定义的角度看直租与回租。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换个角度,从现代制造业的发展趋势与要求来看两种租赁模式。目前,人类制造的生产设备愈来愈趋向于集成化、系统化,尤其进入互联网时代,一条生产线由一家制造商在其工厂独立制造完成、再运送至使用厂家的情况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情况是一条生产线只能由数十家甚至成百上千家供应商提供零部件、在使用厂家就地组装完成,否则,就无法满足现代制造业对生产线日益增长的精密化、智能化和完全的自动化要求,而且,越来越多的生产线将厂房及其厂房内的特定环境都作为生产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售后回租将越来越成为融资租赁的主流形式,而直租将越来越退居次要位置。

  在现代制造业中,车间专业化、定制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车间厂房本身也是生产线的一部分,设计集成了大量不方便拆卸、或必须依附于厂房使用的专用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同样拥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制药、食品和化妆品等行业需要控制生产车间内的尘埃粒子和微生物数量,业内常见的GMP车间都会集成一些专业设备,包括洁净空调、初中高效空气过滤器、FFU等在内的净化设备,以及风淋室、传递窗、臭氧发生器、纯化水设备等其他设备。抑或是在精密仪器和高端制造行业的自动化生产车间,生产线本身就与厂房融为一体,大量运料管道、转运设备、吊装起重设备、机械臂/机器人等可能安装附着在厂房结构之上。

 售后回租的前景将越来越广阔,直租将越来越式微。这是人类生产方式不断向不可碎片化、智能化、精密化、完全自动化演进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三、 什么是融资租赁本源?

  最后,我们再次回到“融资租赁本源”的话题。经过上述论证,回归融资租赁本源就是要落实租赁标的物的合规性,应当回归《民法典》、《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业务实践,我们主要总结为“两不一非”,即实物不能虚构、价值不能虚构、非公益性。

  实物不能虚构,首先要确认有没有租赁物,其次确认是否虚构租赁标的物的价值,这里一定要注意现在值和未来值要分开,只有现在值才决定融资额多少,未来值不决定融资额多少。融资额不能超过租赁物的现在值,否则就有虚构租赁物价值的嫌疑。而未来值不决定融资额多少,但未来值的保值性和可变现性决定第二还租来源的可靠性。最后确认租赁物不能是公益性质,必须能够产生收益。

  我希望在此正本清源的一点是:只要满足“两不一非”,融资租赁业务就真正回归到了本源。

  结论

  融资租赁业务区别于其他金融类业务的唯一标志是要有租赁标的物作为载体。租赁标的物只要是固定资产,不论是构筑物还是非构筑物,都必须满足“两不一非”,即:实物不能虚构、价值不能虚构、非公益性。换句话说,只要租赁标的物满足“两不一非”,这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就百分之百回归到了融资租赁的本源。“凡构筑物作为租赁标的物就有违融资租赁本源”的结论是不正确的,这是不求甚解、粗枝大叶的表现。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本源,售后回租也是地地道道的融资租赁的本源。把售后回租称为“类信贷”,认为售后回租有违融资租赁“本源”,同样是不正确的,同样是不求甚解、粗枝大叶的表现。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