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709.0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陕0102民初1102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8月25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3楼A北侧A-01室,法定代表人:赵鹏;

  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2、原告诉讼请求

  (1)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7,001,924.67元;

 (2)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截止2025年6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88,534.79元;自2025年6月2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各期到期未

  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3)租赁物在剩余未付租金结清前归原告所有,结清后归被告所有;

  (4)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

  (6)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同德科创厂区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抵押物明细表)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德银(2024)回租字第07888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乙方)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甲方)租赁一批生产设备,租赁物信息在附件一《租赁物清单》列明。融资租赁合同商务条款第一条约定,乙方指定甲方将租赁物价款直接支付给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甲方按乙方前述指定完成付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合同商务条款约定,租赁期限为24个月,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租金3921662元,延迟支付将按逾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起租日及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以起租通知书为准。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日,原告与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将名下的合法财产抵押给原告,以担保上述债务的完全履行。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为生产设备一批,设备信息在抵押物明细表列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承诺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但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仅完整支付了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的租金,2025年4月应付的租金仅支付了449,709.33元,此后一直逾期未付剩余租金27,001,924.67元(已扣减保证金0元)。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十六条第2、3、6款的约定,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发生逾期一期,即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从支付日的次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已采取多种措施催收逾期租金,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予支付,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陕0102民初11025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