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石化金租被罚160万元,三位部门负责人被罚 |
发表时间:2024-7-10 19:57: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63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4〕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4〕6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沈宏达(时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一部资深经理、石化能源业务部资深经理、北京业务总部助理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沈宏达对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4〕7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1.租后管理严重不审慎,租赁物转让价款被挪用于土地储备领域;2.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3.违规接受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作为租赁物;4.违规向不具备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提供融资。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合计16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4〕7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张海玉(时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赁北京业务一部总经理、公司业务三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张海玉对太平石化金融租赁租后管理严重不审慎,租赁物转让价款被挪用于土地储备领域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4〕7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陈军(时任太平石化金融租赁绿色金融部、北京业务二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陈军对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违规接受权属存在争议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处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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