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银行资本与工商资本相互渗透与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从全球50个发达的租赁市场来看,其市场渗透率一般为15%~30%,成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中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自1981年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诞生,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与发展,融资租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中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达200多家,租赁业总额为7000亿元人民币。
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现状
  在我国,法律制度按照法律位阶体现在(全国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人大)法规和(各部委)规章之中,同时在法律执行层面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各项政策之中。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交易法、行业法和财税与行政管理规定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规范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融资租赁很长时间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审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审判依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其中将融资租赁合同专门列为第十四章进行规定,主要规范融资租赁基本交易规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进行研究和拟定相关司法解释。未来该司法解释的推出将在较大程度上推动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规范租赁公司管理的部门规章

  中国对融资租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融资租赁审批和监管部门有两个,即商务部和银监会。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也因出身的不同而在称谓上也有所区别:银监会审批监管的租赁公司通称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的则多称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和商务部两主管部门就相应管理问题均发布有关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发布的,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租赁业务形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资产范围、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租赁公司经营范围、风险资产管理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银监会修订公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该办法修订后,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我国,除前述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另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批,归口商务部监管。自2004年实施试点制度以来,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已有47家。这些试点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从事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会计与税收政策

  从国外经验看,融资租赁得以快速平稳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优惠、合理的财税制度,包括会计制度。我国目前相关会计税收制度也已初步建立。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于规范租赁交易各方对租赁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推动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流转税政策。目前,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流转税的主要政策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其他散见于外汇、海关、民航、交通等各主管部门制度的规章,这些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作为融资租赁业务操作中适用的行政管理准则也非常重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目前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正处在日益完善的过程中,法律环境逐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