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司收到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13%增值税专票,发票服务名称有两个:*融资租赁*租赁费-本金(第3期),*融资租赁*租赁费-利息(第3期)。这个利息不是贷款利息,进项税额应该可以抵扣吧?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因此,如您公司取得的这笔利息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则不得用于抵扣;如属于融资租赁服务,且不属于其余不得抵扣的情形的,则可用于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租赁服务分为售后回租和直租两类,并规定直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税目,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则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第一条(四)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该业务取得的租赁利息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其余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其取得的租赁利息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