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平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平和公司)与协和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协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平和公司向协和公司出租高尔夫球车60辆,租赁期5年;租赁期间,协和公司每两个月向平和公司支付租金一次,每次给付租金29.6万元;平和公司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并对租赁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租赁期满,平和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协和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协和公司以平和公司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原审审理后认为,因平和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但鉴于协和公司已实际使用球车四年,故应向平和公司支付球车使用费。该费用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后,确认为每日43.13元。平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开庭时间:2011年8月9日下午14:10时
    地  点:  第二十四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单素华(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张冬梅、方向阳,印铭(书记员)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直播内容稿登陆:http://www.flleasing.com/onews.asp?id=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