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何成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金复〔2024〕480号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核何成波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浙银金租发〔2024〕136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何成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