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及员工频繁卷入司法调查,涉嫌违法的案例屡见不鲜。
作为连接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重要桥梁,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升级和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部分从业人员在业务推进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利益输送甚至欺诈等不当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声誉,更触碰了法律红线,面临刑事风险。
本文梳理了融资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已触犯或潜在的高发刑事罪名,并结合实际案例,旨在为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助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01、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医疗业务一部总经理董某,在2017年底至2022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租赁项目资源分配、立项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收受、索要钱款共计2202.1万元。此外,在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从事融资服务中介过程中,给予4名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403万元。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0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011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在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部门经理、公司市场总监等职务,享有审批权,如决定是否立项推进等。然而,李某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租赁项目立项审核、项目推进、资金投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融资中介人员陈某等1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409.6万元,其中包括现金、加油卡、商场超市购物卡等。南京市秦淮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9.6万元,予以没收。
03、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案例:2017年至2020年期间,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控制人邱某为了在融资租赁业务等方面获得帮助,与黄某向海安高新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派驻海穗集团原财务总监解某行贿,解某先后5次收受黄某和邱某的好处费,总计322万元。通过解某的帮助,邱某的公司在业务上获得诸多便利。经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判,邱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590余万元。
04、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件:2023年江苏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总监王某,为获取银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客户信息,向银行对公客户经理李某行贿现金180万元及奢侈品(价值40万元),累计促成融资租赁项目12笔,涉及金额5.8亿元。经法院审理,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5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
05、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某融资租赁公司江苏分公司法务专员刘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诉讼费用和冒领提成的方式侵占公司财产。他虚构在法院立案需支付诉讼费用,用伪造的票据上报公司核销借款,侵占384万余元;还通过虚构已立案编造案件编号申请回款提成,侵占38万余元,总计420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中210多万元用于打赏主播。2022年11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06、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某融资租赁公司华东区业务经理张某,负责客户租金回收及账户管理。在2023年3月-2024年5月期间,要求客户将租金支付至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利用职务权限,篡改公司系统数据,制作虚假银行回单,掩盖客户实际还款记录。张某将挪用款项投入股票市场,试图通过短线交易获利填补漏洞,累计挪用客户租金共1200万元人民币。2024年9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5年。
07、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姜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公司与某高速公司等10余家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分别搭伙,虚设其他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为联合租赁方,共同出资,或与其所在金融租赁公司有战略合作关系等事实,使得该高速公司在与该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的同时,与其他租赁公司另行签订联合租赁安排协议等。通过操作,姜某骗取高速公司巨额钱款,自己也获取超过1亿元的利益。2019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姜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08、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案例:2018-2020年期间,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理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便利,共同策划实施贷款诈骗。他们虚构了一系列的设备租赁项目,伪造了相关的设备购买合同、租赁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报表等贷款申请材料。然后以这些虚假的项目和材料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申请过程中,黄某凭借自己对业务流程和金融机构审核要点的了解,巧妙应对审核,使得这些金融机构基于虚假信息发放了贷款,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得手后,黄某等人将骗取的贷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中,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偿还。经法院经审理,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
09、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2017年12月20日,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向某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借款。公司项目一部王某、李某明知联合承租人、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不佳,融资租赁物四块灵璧石价值不明且抵押物未办抵押登记,仍同意以售后回租形式发放借款。2018年1月4日,王某授意相关人员出具四块灵璧石价值11.06亿元的虚假评估报告。次日,该公司发放了8亿元租赁借款。4月,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块灵璧石总价仅1120万元。贷款到期后,静思园公司及中青旅公司仅付少量利息,拖欠本金及大部分利息。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十五万元;李某犯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广东某融资租赁公司曾与深圳前海融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金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在融金所平台募集资金。融金所2019年出现问题,当年10月19日停标,历史交易总金额270.53亿人民币,待偿出借人本金28.72亿元人民币等,涉及出借人数众多。2021年11月2日,因未履行对融金所的担保还款义务,该公司董事长孟某、黄某等高管被抓获。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1、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在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吕某的系列犯罪案件中,两名融资租赁从业者牵涉其中。何某,作为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的业务骨干,被吕某看中。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吕某违规为何某承接了5个融资项目咨询服务业务,何某则按照约定,在明知资金来源非法的情况下,通过复杂的资金流转操作,协助吕某将425万元好处费进行洗白,使其来源看似合法化。同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陈某,也向吕某提出类似合作,获得了吕某在业务承揽上的便利,事后陈某向吕某输送了400万元好处费,在此过程中,也涉及一系列资金洗白操作。最终,吕某因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而何某与陈某也因协助洗钱等行为被另案处理,面临法律的严惩。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件:2015年1月,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第一事业部经理李某,负责古瑞瓦特公司1.2亿元直租融资租赁项目的租前尽职调查与租后跟踪管理。其未按公司规定尽职调查,面对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未认真核实与实地考察。古瑞瓦特公司实际未取得项目最终审批手续及发电并网协议,融资款也未用于项目建设。最终,该租赁公司损失融资款1亿余元,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9年5月,李某被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某融资租赁公司员工张某,在公司负责客户资料整理和系统维护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漏洞,非法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车辆信息等。张某将这些信息打包出售给多家贷款中介和推销公司,从中获利数十万元。最终,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4、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件: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操作,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广泛联系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安排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整个交易过程中,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并未按照正常融资租赁流程,仅仅是为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这种操作模式,使得该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实则为借贷。法院在审理(2019)苏11民终3658号案件时,认定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进一步侦查处理。
每一起案例的发生都教训深刻,令人深省,作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要坚持以案为鉴知敬畏,防微杜渐守底线。同时,案件的频发也反映了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扩张中面临的刑事风险,需通过法律合规与内部治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监督机制以及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从内部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职业操守,从根本上防范从业人员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