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金管许〔2025〕10号

  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已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8号)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美元增加至11270.6462万美元。增资后股权结构为: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5%,杭州富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9.02%,Forever Treasur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5.98%。

  二、同意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相关章程。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融资租赁行业各项监管规定和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涉政府隐性债务等违规融资业务,严格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风险,并及时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事宜。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