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金融工具,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融资租赁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这些不良资产不仅影响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营,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如何有效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成为融资租赁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服务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逐渐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崭露头角。服务信托通过其独特的法律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本文将深入探讨服务信托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和优势。
一、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
(一)当前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现状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无法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的资产。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产业结构调整,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导致融资租赁违约事件频发。该等不良资产不仅包括应付未付的逾期租金及费用,亦包括租赁物自身。
2024年,中国金融体系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全年共处置不良资产3.8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守住了系统性风险底线。其中,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也受益于这一政策导向。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成本耗用率显著下降,由上年度的14.91%降至7.81%,资产质量逐步回升。
但是,在一些特定行业,如制造业、房地产行业等,不良资产的占比相对较高。这些不良资产不仅包括动产设备,还可能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多种形式。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涵盖了多种资产类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不动产等。不同类型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要求。例如,机械设备的处置需要考虑其技术更新换代快、市场需求波动大等因素;交通工具的处置则受到地域限制、市场流通性等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的处置涉及到产权过户、税费缴纳等复杂的法律程序。
从地域分布来看,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情况存在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企业数量多、融资活动频繁,不良资产的规模相对较大;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尽管不良资产总量相对较小,但由于当地经济基础薄弱,处置难度可能更大。
此外,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质量也参差不齐。部分不良资产虽然暂时难以产生现金流,但具有潜在的价值提升空间;而另一些不良资产则可能面临严重的贬值风险,几乎难以收回成本。
仅以2023年上半年为例,根据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的统计,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未审结(仍在诉讼程序中)、审理终结(诉讼程序已结束,法院已作出结案法律文书)、未执结(仍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已结束,法院已作出结案法律文书)及财产保全的涉金融租赁公司案件共计8137件(其中案件标的额在1-10亿元之间的案件有160件,案件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案件有6件)。
根据国资委网站公布的央企名录,通过查询各央企官网、央企对外投资情况,据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98家央企旗下共有109家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包括11家金融租赁公司。不算11家金融租赁公司,前述109家中的剩余98家央企融资租赁公司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共计6791件(其中案件标的额在1-10亿元之间的案件有51件)。
根据《202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调查报告》的数据,在样本3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2021年平均不良率0.98%,2022年上升至1.08%。按类型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质量较好。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整体不良率高于银行系同业,其样本平均不良率连续三年超过1.2%,2023年最高达1.33%。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不良率总体呈抬升态势。截至2023年末,38家样本融资租赁公司不良率均值为1.04%,不良余额约194亿元,较2019年上升0.4个百分点,不良余额增加约41.5亿元。
另外,据无破数据终端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全年共产生103,551件破产(含破产申请、破产上诉等、破产监督等多种类型)及其他关联案件,涉及55,268家企业、1,090,152个(家)债权人,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约1.18万亿元。破产企业中不乏融资租赁承租人。这些不良资产不仅影响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再度强调通过“执破融合”“终本清仓”等方式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能”案件,促进市场有序出清,盘活资源。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终本案件总量已达数百万件,多地法院将“执转破”移送数量纳入考核指标。可以预见,最高法院推行的“执破融合”与“终本清仓”机制,将可能导致破产清算案件数量显著上升。
因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享有的是完全的所有权还是仅担保物权,法律上尚存争议。如果认定仅是担保物权,则近年来随着承租人破产数量的增长,承租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可以通过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这可能导致出租人无权主张取回租赁物,面临无法及时受偿的风险。
(二)融资租赁业务所涉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租赁物价值评估多重受限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由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其价值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资产的使用状况、市场行情、剩余使用寿命等。承租人经营不善或资产折旧,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价值。同时,由于评估方法的不统一,导致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给不良资产的处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不同债权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方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承租人可能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导致出租人难以准确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和风险。此外,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资产的处置成本和税费等因素。例如,对于不动产资产,需要考虑土地出让金、契税、印花税等税费支出;对于机械设备资产,需要考虑拆卸、运输、安装等费用。这些因素都会对资产的实际价值产生影响,进一步增加了价值评估的难度。
2、资产处置渠道有限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主要包括诉讼、拍卖、转让等方式。然而,这些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限制和障碍。例如,诉讼程序繁琐、时间长、成本高;拍卖市场竞争不充分、成交率低;转让市场不成熟等。这些限制和障碍导致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低下,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转让市场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和定价机制,交易过程不透明,容易引发纠纷。此外,一些新兴的处置方式,如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还处于探索阶段,面临着政策法规不完善、市场认可度低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不畅,影响了处置效率。
3、租赁物处置风险较大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增加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资产市场价格波动和市场需求变化,可能导致资产处置价格低于预期;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可能导致租金无法按时收回;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内部管理不善、流程不规范等因素,可能导致处置过程中出现失误和损失。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这些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重要挑战。
4、租赁物取回不能
租赁物取回不能包括租赁物因毁损、灭失,或因承租人擅自处分导致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形使得出租人客观上无法取回租赁物的情形;也包括租赁物虽客观存在,但出租人取回和处分的风险和成本较高,出租人实际不能取回租赁物的情形。例如,在实际案例中,管理人解除了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而该案中的租赁物为体积庞大的旧纺织机器,出租人需要委托专业拆除和搬运公司对其进行拆除和搬运,还需要寻找厂房安置租赁物,导致出租人对取回和持有租赁物处于尴尬境地。
5、出租人对物权和债权的选择困境
在实际案例中出租人对在破产程序中面临物权和债权的选择时也存在左右不定的困境,出租人通常考虑的基本因素是租赁物是否为承租人的核心生产设备,对其持续经营是否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例如,在一个破产企业中,有四到五家融资租赁公司均为其债权人,但经过管理人和投资人核实和评估,仅其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具有核心生产能力,该等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公司的100%租赁债权被认定为优先债权,相反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债权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此外,具体的破产程序类型也可能影响出租人的选择。例如在重整程序中,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出租人可能更多考虑支持破产企业的盘活和继续经营,以时间换取空间的方式为租赁债权的充分实现争取更好的机会;但若破产企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租人通常将更关注如何减少损失的方案,此时选择取回和处分租赁物则可能是较为快速实现部分租赁债权和减少损失的良方。
二、服务信托在破解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难题的优势
(一)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行业合作的历史沿革
信托与融资租赁行业的合作由来已久。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企业多以银行贷款和跨境融资为其主要融资渠道,但传统融资渠道逐渐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企业低成本、长期限的融资需求。
2002年,由外贸信托设立的首个融资租赁信托产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立,自此融资租赁类信托业务开始在国内开展。比较典型的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青岛海鲨游艇信托租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担任“包租婆”进行自主管理;渤海信托发行丰汇租赁租金收益权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丰汇租赁合法持有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租金收益权。
2014年11月证监会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改为备案制,并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68号文)提出,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信托公司一般采取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SPT)、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主动管理模式、租赁信托ABN等方式为租赁公司融资。其中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SPT)、租赁信托ABN为服务信托。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中的服务信托案例已从单一资产证券化拓展至基金化运作、产融合作等多元化模式,体现了非融资性主动管理的核心特征——通过专业化服务实现资产高效运作与风险可控。典型案例如,厦门信托设立的技术创新基金服务信托增设总规模30亿元的融资租赁子基金;粤财信托作为受托人助力广州越秀融资租赁公司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服务信托的核心在于受托人提供事务管理服务,而非主动融资或提供投资决策。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发展,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成为需求,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契机点。
(二)服务信托的定义与特点
2023年6月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正式实施,这是2023年中国信托行业的重要监管政策,旨在推动行业回归本源、规范业务发展。新规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标志着信托行业从“融资驱动”转向“服务+资管”双轮驱动。
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实施之前,投向实体经济的信托资金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基础产业。2019年末,投向房地产和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占比高达31%,而2023年三季度末,该比例已降至15%。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落地实施,信托公司明确了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等三大业务转型方向,转型成为行业发展的主旋律。
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以信托合同的形式设立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风险隔离、资金筹措等服务的信托业务。与传统信托业务相比,服务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1、灵活性高
服务信托能够依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风险偏好以及市场环境,进行高度定制化的设计,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服务。无论是不良资产的类型、规模,还是处置的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满足委托人的多样化需求。
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1)信托目的具有多样化。服务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不同需求设定各种不同的信托目的。租赁公司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设立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为了隔离特定业务的风险,可以设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2)信托财产范围具有广泛性。服务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各种类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资产、股权、债权、不动产、知识产权等。(3)信托条款具有可定制性:在服务信托中,信托合同的条款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详细约定。
2、风险隔离效果好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其所有权在信托设立时即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成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财产之外的特殊财产。服务信托通过设立独立的信托财产账户,实现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其他相关方资产的严格隔离。
这种隔离机制有效防止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从而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安全。这种法律上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面临委托人的债务纠纷、破产清算等情况时,能够免受债权人追偿,保障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专业性强
服务信托能够降低资产处置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资产的处置效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严格的项目筛选、风险评估和项目后期管理,降低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的次生信用风险;在信托财产的交易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三)服务信托在破解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难题的优势
信托公司在面对复杂的不良资产组合时,可以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灵活运用多种处置方式,如拍卖、协议转让、债转股等,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通过设立资产支持证券(ABS)等金融产品,服务信托能够将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金融产品,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够保证在面临委托人的债务纠纷、破产清算等情况时,信托财产能够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追偿,保障了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当委托人面临破产风险时,其通过服务信托处置的不良资产不会被纳入破产清算范围,从而有效隔离了风险。
服务信托的引入为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带来了新的参与者和竞争机制,促使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处置能力,从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服务信托可以将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整合和重组,形成更具市场吸引力的资产包。例如,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资产的整体价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资产的处置和回收工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服务信托在处置资产过程中,能够对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从资产的筛选、评估、打包到发行和后续管理,都有一套标准化的流程。这不仅减少了人为失误,还提高了资产处置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从而提升整体资产处置效率。
三、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服务信托的基本类型
(一)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的基本法律地位,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为服务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规定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五大类中的第四类,包括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物权和债权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服务信托处理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提供了法律基础。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这为服务信托通过非拍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该意见要求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有效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这为服务信托通过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政策支持,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价值实现。
上述法律与相关政策规定,为服务信托参与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融资租赁底层资产与信托目的和原则
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两类:即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包括收益权)。
租赁物所有权: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厂房、设备、车辆、生产性生物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的物权。需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满足《民法典》第745条,即租赁物所有权已合法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并完成中登网“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租金债权/收益权:即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租金形成的债权,或租赁物运营产生的收益权。需核查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有效送达承租人(《民法典》第546条),且不存在重复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
根据上述底层资产的状况,信托公司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环境,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全面的需求分析,进而确定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服务信托想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如提高资产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资金筹措、降低处置风险、风险隔离等。
信托公司在为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信托计划时,需识别出需要纳入信托财产的不良资产的类型及其权属状况;对纳入信托财产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地风险评估;对于纳入信托计划的租赁物动产和不动产,需要特别注意其法律状态和权属转移的可行性等。
(三)信托计划的类型
如前所述,融资租赁与服务信托结合处置不良资产,是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工具联动模式,能够发挥双方在结构化融资、资产盘活和风险隔离等方面的优势。根据租赁公司的信托目的与需求及不良资产的特点,设计相关信托产品。
1、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SPT)/租赁信托ABN
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将租赁债权转化为可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将资产池委托给信托机构,通过分层设计(优先/次级)和信用增级后发行证券。该模式可实现破产隔离,目前以证监会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主流。远东租赁、工银租赁等企业已通过该模式发行多单产品。
资产支持票据(ABN)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证券化工具,其核心是通过结构化融资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存量资产。信托型ABN相对于传统ABN,可以实现资产出表,同时,信托型ABN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破产隔离效果优于交易所ABS。此外,对于信托行业来讲,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信托公司的专业化能力易显现,这对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利润空间有重要意义。
根据Wind数据,2024年1-7月,共有7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起ABN业务,发行总额589.95亿元,占总发行规模的26.92%,共计发行76单,占总数的29.92%,其中,国投泰康信托已参与项目金额高达182亿元,上海信托参与规模也达到146亿元。从产品基础资产类别看,根据CNABS数据,2024年1-7月,ABN产品基础资产细分类型涉及融资租赁共发行341.47亿元,占比15.58%。
2、债权转股权
在处置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过程中,服务信托可以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将出租人持有的逾期租金债权资产转化为信托公司持有的承租人的股权,支持承租人的发展和产业升级。此种模式适用于在强周期行业中有一定竞争力的承租人,这些企业因行业下行或流动性问题导致债务负担,但具备盈利恢复能力。
债转股是信托公司常用手段,通过将租金债务转化为股权,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升生存机会。债转股的优势在于企业复苏后股权增值,但存在周期长、退出难等挑战。因此,信托公司应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如股权回购、上市退出等方式,以确保投资的流动性和收益率。此外,还可通过新三板或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转让。
3、融资租赁财产服务信托
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出现违约风险,面临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取回租赁物,将更有利于其资金投放的安全,此时,可以选择将取回的租赁物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服务信托,达到资产隔离、租赁物不被列为承租人破产财产的目的。此种模式需要注意的租赁公司需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下,方能实现资产隔离的要求。这将有可能涉及到国有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转让需要评估、挂牌的程序,以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到的税费问题。
4、租赁公司租金收益权信托
由于将租赁物作为信托财产涉及到所有权转移的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因此,如租赁公司仅是为了实现债权更高效回收的目的,可以选择以租金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四、服务信托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不同场景下的实操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与信托的结构设计安排及合同条款的有效衔接
信托与融资租赁衔接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嵌入信托计划设立等相关内容,实现融资租赁资产处置创新模式的。具体而言,租赁与信托的结构设计安排及合同条款的有效衔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对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需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条款、信托计划的设立条款等,确保信托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条款上的一致性。
2、信托计划的嵌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嵌入信托计划的相关内容,明确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置等具体安排。
3、利益的分配协调。信托收益的分配需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相协调,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实践中,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嵌入信托计划的目的有二:
首先,满足租赁公司风控措施的特殊需求。融资租赁资产与承租人其他资产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出现租赁物登记不能或登记效果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规范性要求,包括虽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但属于登记不明确的可能被认定“无租赁物”的实际情况;保证租赁物作为信托财产在面临承租人出现债务纠纷、破产清算等情况时,能够免受其他债权人追偿。其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满足出租人实现权利选择空间的多样性。同时在技术上实现出租人财务处理的合理安排。如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时,无需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和资产负债进行调整,保证后期租赁物处置的稳定和连贯性,不会因租赁物并表导致经营财务状况的相应波动,而影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
另外,在租赁公司通过融资而进行具体融资租赁业务时,保证实际出资方与租赁公司财务安排的有效衔接。例如,某融资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将转移至信托公司设立的财产服务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计划实现租赁物的管理和处置。信托收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优先分配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人,确保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融资租赁资产的实际控制和快速变现。
(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托计划的设立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信托计划,一般情况是由于承租人因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而违约,导致出现或可能出现租赁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由于承租人负有其他债务,对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产生一定风险,或承租人暴雷,即将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通过设立服务信托,以此防范进一步风险发生。
1、风险隔离
服务信托的核心优势之一在于其风险隔离机制。这种隔离机制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种法律上的隔离为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处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实际操作层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会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的账户管理和核算。这种独立的管理体系可以有效防止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保护各方利益。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同的业务模式,常见的是直租和售后回租,且租赁物以动产为主。在直租模式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委托人设立融资租赁财产服务信托时,需要考虑动产所有权是否能转移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以及转移登记需要的必要程序及税费。
《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需要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将该动产置于受托人的实际管理、支配、控制之下,才能产生信托财产交付的效力。特殊动产以外,其他动产交付,以委托人实际移交至受托人实际管理、支配、控制之下为条件。这里的实际管理、支配、控制,并不必然是将具体的物送到受托人指定的处所,而是将对物的控制权移交至受托人。
在售后回租模式中,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在债务人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仅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为了防范风险,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选择将租赁物进行抵押,此时融资租赁公司若设立租金收益权服务信托,需要考虑将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
在承租人违约后,融资租赁公司可选择享有债权或物权,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信托公司在接受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资产时,应注意区分受托财产是物权还是债权(包括租金债权收益权)。
2、诉讼执行阶段设立服务信托,解决租赁物处置难题
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承租人违约、无力偿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公司也可与信托公司合作,为租赁物设计有效处置方案:对于无法直接取回的租赁物,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寻找合适的再利用方式。例如,可以将租赁物进行拆解、重组或转售,实现资产的再利用和价值最大化,帮助出租人解决租赁物取回后进一步处置并回现的难题。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租赁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信托公司设立服务信托,通过诉讼程序取回租赁物并进行有效处置。
在租赁公司放弃租赁物取回权的情况下,采取实现抵押权并进入执行拍卖程序,通过变卖被动受偿方式实现租赁物价值最大化并以服务信托名义持有,有效解决抵债资产入表的实际困难,然后择机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整合和重组,进而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
3、在承租人存在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之下,设立服务信托,避免或减少租赁物被认定为破产财产的可能性
租赁公司在承租人存在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之下,应立即对相关租赁项目所涉租赁物进行核查,在确认权属真实以及不存在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应当设立服务信托,防止承租人被申请破产而导致租赁物有可能被认定为破产财产,从而丧失选择行使取回租赁物的主动性。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服务信托所涉信托关系需要承租人参与和配合,则服务信托所涉租赁物及其项下相关收益或费用应严格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设计和安排,防止出现被认定为《破产法》规定的、涉及对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的破坏或存在法定可撤销行为。
(三)破产程序中通过设立信托计划行使和实现债权的相关途径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因为存在物权与债权的孪生关系,而破产程序又是基于《破产法》的不同于其他资产处置或回收的特殊程序,在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出租人如何通过租赁物实现对租赁债权的回收又是理论和实践界反复研讨的问题,租赁公司作为委托人,是否有必要设立服务信托,取决于租赁公司与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以及租赁物自身性质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基本的认定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情况,重点对租赁物做出审查,例如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情况,租赁物的客观存在情况等,若存在“无租赁物”情况,管理人将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借贷合同,此等情况下,出租人的租赁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甚至也存在未取得或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可能。此种情况下,无任何设立服务信托的必要。
2、基于租赁物与融资租赁合同的选择
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出租人具备了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依法可以申报债权,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为出租人提供了两条救济路径:(1)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即剩余全部租金加速到期);(2)主张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通常情况下,在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前提下,管理人将进一步根据租赁物的客观存在性、价值及其在破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作用等实际状况决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存续必要性,此等情况下,通常又存在如下情形:
(1)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破产企业(承租人)支付完毕租金,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破产企业(承租人),并成为破产财产,出租人退出;
(2)融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租赁物返回给出租人,出租人自行处置租赁物,扣除租赁物评估价值后的剩余租金债权继续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3)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存续和执行,管理人与出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债权成为共益债务并优先分期获得清偿,出租人同时也可要求管理人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继续存续和执行提供担保,若后续共益债务仍未获清偿或管理人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适格,出租人可申请采取前述两种处理方式退出。
毋庸置疑,在上述破产债权登记、债权与租赁物认定,包括出租人权利选择等过程中,租赁公司作为权利人均可以自行处理。
但是如发生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取回不能,以及取回后直接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处置的相关情况,以及在破产清算场景中,如管理人及法院拟将破产财产以设立破产财产清算信托方式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将面临租赁物取回与否的两难境地。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在充分论证租赁物确认权属真实及不存在其他争议的情况下,尽快评估租赁物的价值,分析判断租赁物在破产财产中的作用和价值。在决定取回的前提下,设立财产服务信托将是租赁公司选择行权的最佳方式。
如此,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以合法方式取回并行使所有权权能,将租赁物转移至信托公司名下,完成信托财产的交付,充分运用服务信托作为风险隔离的手段。此举将不影响租赁物实际使用或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破产财产进行整体清算和处置。
五、服务信托助力融资租赁构建不良资产处置生态
服务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的资产管理经验和技能、广泛的投资者网络和资源优势以及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收益分配机制等优势条件,服务信托可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和变现、降低处置成本和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多重目标。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破产案件增多,破产法修改新增破产配套制度的预期,为信托公司破产服务信托、尤其是破产财产清算服务信托业务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向媒体表示,最高法将进一步依法审慎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充分发挥两个司法程序不同的功能优势,平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查清涉执企业“病因”,分类施策,有效推动困难企业再生和“僵尸企业”出清;区分“失信”与“失能”,多措并举为市场主体解困。
信托“三分类”新规实施以来,2024年破产服务信托的业务需求增长明显,根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2024年前7个月新增35件,预计全年需求接近或超过50单。全年的业务需求达到前五年的1.5倍(截至2024年底,破产服务信托落地项目接近100单,除为数不多的几单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外,其余均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根据Wind数据统计,目前参与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已增至30余家,存量规模超1.5万亿元。市场预计,到2030年,市场化重组和破产服务信托的市场需求将达10万亿元。
全国法院2024年共结案了近3万件破产案件,其中以破产清算方式结案的约为2.5万件,占全年总额的80%以上。然而在前述截至2024年底落地的近100单的破产服务信托项目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单为破产清算服务信托。出现这种倒挂现象主要源于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业务面临着破产资产变现难、法律适用冲突、司法资源不足等行业痛点,这直接制约了其效能的释放。
在“执转破”“终本清仓”的背景下,法院破产案件增多,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AMC)、租赁公司等多方合作空间较大。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祁建国设计了构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管理处置服务生态的设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资产池的建立与价值发现
通过司法大数据及相关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对全国法院系统内已履行完毕前期相关破产程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且变现不能的破产清算财产;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涉金融案件抵押物(含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法拍流拍的相关资产,组成“数据资产池”;通过AI大数据进行海量检索和分析,发现可能进行相关处置的“目标资产”。
(二)信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精准对接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管辖法院,制定以破产财产作为底层资产,以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作为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标志的信托方案。履行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交破产管辖法院审核通过等一系列法定破产清算相关程序后,设立破产财产清算服务信托。这种模式构建成一种可复制、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以更有效地推动破产财产清算信托的应用。
(三)破产财产与执行流派资产的重组与盘活
委托AMC或与AMC合作,对纳入“资产(数据)池”的破产财产与执行程序中法拍流拍的执行财产——“目标资产”进行有机组合,形成可能进行有效处置的“组合资产”后进行重组、盘活、处置。
(四)多方合作、构建生态
构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管理处置服务生态,需要信托公司、AMC、资产处置服务商等多方努力,通力合作。
通过AI数字化技术,构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管理处置的生态平台,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在上述信托公司破产清算服务信托中,包括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或者在诉讼执行案件,以及破产案件中,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均不同程度地面临租赁物进一步处置问题。通过数据资产池的建立,将协助租赁公司制定整体处置的相关安排或解决方案。
在资产处置方式上,信托、AMC、租赁公司应积极创新,打破AMC传统“单兵作战”方式。如对工业厂房、房地产烂尾楼、未开发净地等组合资产,一方面协调资产所在地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地方信托公司和地方AMC可通过地方财政股东与组合资产所在地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力争取得地方政府配合和支持。
另外,对于工业制造企业大宗机器设备,以及水泥、钢铁、光伏等行业涉及的过剩产能(非落后产能)之破产财产,可考虑与央企处置平台、正和网络集团等跨境资产处置平台合作——进行组合资产“出海”处置。考虑到部分信托公司股东为央企集团,此类信托公司可通过母公司央企集团之海外窗口公司优势资源,协调对接AMC、资产处置服务商,加快组合资产处置进度。
我们认为,在当前法院终本清仓、执转破及破产清算情景下,加强服务信托与租赁物相结合,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技术手段,可以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服务信托业务的业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安全层级,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方向。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服务信托在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应用,也将为服务信托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服务信托将在未来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本文由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祁建国开题并统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洪磊、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宝姝参与部分内容的撰写;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高婷娜律师、蒋慧存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天宇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